第一百三十六回 舌戰中朝除二氏 風聞西域動諸番(1 / 3)

僧道等分住各監,生死禍福,正在未定,不免憂疑揣測。管監官役風聲秘密,一些信息都無從探聽。遠處大半不知,隻有京城內外寺觀,這班沙彌小道,知道拿獲的緣由,又見了恩詔,也知乾綱獨斷,事難挽回,緣十九想要還俗。一時方丈庫房中失竊卷逃之案,層見疊出。管事的各顧幹係,具呈請緝,內中也有浮報贓數的。無如各衙門都是不理,大、宛二縣批駁出來;到兵司投呈,也是如此。不知勢頭的,又喊進刑部、都察院,均被吆喝出去,倘再糾纏,就拿下鎖禁。數日之內,把京城從林古刹,有財產金銀的,自相攪亂,弄得殘破零落,盜竊爭奪,趁火打劫,不約而同。各住持僧道,平日有些勢力,此時卻無法可施。西山妖道,當素臣誅藩時,已把大真人繆道殺卻,此時尚有其徒,能演龍虎蓮諸術,想出劫獄之法。初二晚上,刑部監門邊忽然亂嚷起來,監內犯人應聲而出,攀柵扭鐐,齊心反獄。正在鬧不可開交,提牢、司員、司獄宮忙稟堂上,飛簽知照九門,派兵彈壓。霎時以神、雲北各率兵至,望著監門喊殺進來。隻見遊龍夭矯,張牙舞爪,噓雲而眾目皆迷;猛虎咆哮,擺尾搖頭,呼風而不寒亦慄;橫飛烈焰,著處成灰;絢爛番蓮,開來幻色。這些守監人役並衙中差役,哄攏觀看,不下百餘人,個個遠立,不敢近前逼視。聽那三兩個道士,在熱鬧場中踏罡念咒,作些妖法。

二將本不信邪,又聞素臣戰敗喇嘛故事,按準念頭,揮兵直入。以神掄起大斧,雲北掣出雙刀,望著龍虎便砍,初時猶作吞吐攫拿之狀,直撲二將。恰被以神一斧劈去,把一龍頭劈下,那龍身飄飄忽忽,跌墜地上,看是青色紙繪出泥金鱗甲,綴以紅黃紙條,當作髺鬣。兵士覷得清楚,奮力砍殺。那道士見邪術已破,咒語不靈,一應青龍白虎,火焰蓮花,被五百名兵士刀槍攪亂,俱變作紙糊泥塊,紛紛落下。三個道士被圍在內,登時繩捆索綁起來、監役等亦進監查視,檢點人犯,一個不少。有幾名扭斷手銬的,重新整換刑具。監牢官問過新獲三名姓氏,將他一齊收進內監。

自此京城僧道中,並無一個會弄法的,不敢再萌劫獄之念了。過了初五日,各理刑衙門,將監禁僧道,分日推鞫,錄出口供,奏請辦理。素臣連日入朝,與閣臣商議,將施行善後各條,斟酌妥當,頒發天下。其京城內外專觀,由兵馬司、大、宛兩縣暫派兵役看守,候各省查覆寺觀僧道數目到日,降旨施行。

恭理處於正月二十日具奏,山陵使朱鎮報稱,茂陵寶城神路,石橋碑題,一律工竣,請天子行謁陵之禮。禮部擇吉,閏正月初一啟鑾,初三日行禮,特旨命素臣扈駕,其餘諸王、宗室、公、候、駙馬、伯、儀賓暨禮部、光祿、鴻臚、尚寶各衙門有執行事官員皆從。召南部兵部尚書馬文升為左都禦史,文麟、文龍、東方旭、連城輪流入閣,隨同洪、李、劉、謝四人留京辦事、禁衛各軍之外,五府九門兵將概免扈蹕,命以神、雲北二將巡察監獄,以備不虞。

素臣遂於是日拜辭水夫人,吩咐諸子及金硯、成全、代波三人,自已帶領文勤、文敏、文恭、文慎並男飛卒十人,輕騎素眼,先出厚載門,候駕同行。數日之內,京城中十分安貼,單有背黃抄化的窮苦僧尼,急於謀食,依然沿街討乞,城中百姓見了,都要執送司坊,未免羅唕。後經五城派差,押赴粥廠暖房住著,不得在市中乞食,方始安靜、正是:

古寺曉沈傳粥鼓,沿街響絕化緣魚。

且說馬負圖當素臣譴戍之日,引為知已,而除滅二氏,更其素心,自素臣立功,己亦與受殊賞,以部曹特擢侍郎。方計素臣必作《原道》一篇文字,崇正辟邪之功,亦得追隨其後。詎獅吼一驚,忽發異疾,眼見此事不行,無複澄清之望。惟天子聖明,姑待將來,或有可乘之勢而已。天子自那年論功行賞之後,於朝日中特契二人,其一即三原,已授禮部待郎;因念南方兵製,承平日久,壞敗已極,倭人猖抓,職此之由。自文龍整頓河西、漸、閩,燦然可觀,而南直尚無知兵之人,故升負圖為南京兵部尚書。木秀複叛,沿海搶劫,江南戒備甚嚴,不能肆誌,負圖之力也!此時知素臣病愈,不禁大喜過望!及聞內召之命,急不能待,次日即行。天子初六日回鑾,負圖到京,次日入進謝恩。未及到任,忙至府中相訪。素臣出見,各道饑渴,論述往事,慨歎了一回。素臣取出條款請教,負圖展開看時,共是十二條:

一、裁革天下僧官、道官,自僧籙司左右善世,道籙司左右正一以下,一概革除;其僧道有泰勒封名號者、追回敕書,所賜紫衣寶朝繳銷貯庫。

一、番僧喇嘛,紅黃—教,自元朝由蒙古國俗尊奉封賞,始有按年輪流進京朝賀之例,本前相因未改;其自宏治元年為始,停止朝賀。

一、龍虎山真人世襲,自宏治元年為始,停止冊封,該真人亦無庸進京朝賀,聽候歸入善後辦理。

一、各直省凡有寺觀幾處,除城隍、土穀、文武廟,非二氏教者,各督撫分飭所屬府州廳縣衛查明數目,詳奏施行,應天、順天由府尹辦理。

一、城隍、土穀、文武廟,暨功德及民,列入祀典者,其後殿旁廡,如有住持僧道,供奉佛天尊塑像者,亦分飭查勘數目冊報。

一、僧寺道觀之處,女尼道姑焚修庵堂,暨帶發修行,托名教會,誦經募化,符咒醫病,凡涉釋、道二教者,無論廟宇、家堂、但供神佛像位者,亦一體由地方官查明冊報。

一、寺觀田產房屋,隨同僧道尼姑人數,一律查明冊報。

一、向來剃度僧道,由僧綱、遵紀司稟縣立案,自宏治元年起,一概不準剃度。其孤貧無依自願出家者,奉文之後,地方官出示曉諭,各寺觀均不準收留。應暫歸各本處救濟孤老諸善堂收養,俟有善後章程,再行辦理。

一、自奉文之日為始,地方官即出示嚴禁,外來遊方僧道不得人境;各所屬城鄉寺觀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以憑各就界限,確查人數;其已在境內沿街抄化者,分別押送寺觀,暫行安頓。

一、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專觀庵堂中人,除早晚出入兩次外,不準擅自出外,聽候稽查;民間喪事超亡,生日祝壽,均不準延請僧道禮懺;該地方官察得專觀向無存儲糧食,專籍經懺度日者,另冊登記,每日每口配給口糧米若幹,俟善後開辦,作正開銷,仍不得濫支冒給。

一、自本文出示之日起,無論軍民人家,如有供奉釋、道二教神佛者,均令毀廢;若愚民敬信,不敢焚棄,移送寺觀,亦聽其使;法器經卷.亦一律不準私藏。

一、自奉文出示之日起,各城鄉市鎮所賣寺觀所需、僧道所用之物,如衣服冠履、木魚鐃鈸之類,以及印造經卷、雕塑佛像之店,一切已成之物,均繳送地方衙門,由官本前給資本,侯善後開辦,作正開銷。

素臣國指與負圖道:“此十二條,皆人手稽查之法,其節目較繁,總須各省查造數目,奏報進來,方可逐事施行。惟京城內拿禁許多僧道,稽遲太久,恐有來便。昨聞聖意,擬將前後章程一並發出,二月初一日,即先從京城辦起,以後各省報到,隨時準行。並密令邊省,於查造具奏之後,即照善後章程次第興辦,不必再俟諭旨。如此,則遠近畫一,時候不甚參差,而邪僧妖道,亦無躲閃之法矣!”負圖連聲稱善。因把那本展開再看:

一、僧寺道觀,分別等第,酌量改作。其有田產花業者,仍隨房屋充作善居;若房屋卑隘,並無產業者,地方官分別拆毀;係人家自造者,歸原主管業。其第一等叢林洞府,改建書院、義塾及先覺、正氣、遺愛各祠堂,或作育嬰、養老諸院、各視房屋大小,產業多寡,分別辦理;第二等寺觀,改建工藝公局,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村藥善堂,亦視大小多寡辦理;第三等寺觀,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舉之處,察看定奪。

一、寺觀既分三等酌留改作,其委巷隙地,隨便構築之小廟院.本係貧苦僧尼募化棲止之所,亦無財產,不合充作善舉之用,一律拆毀,該地方紳民保長不得阻撓;其紳宦家孤寡男婦,晚年習靜居處,技修有所,原謂家庵,即令本家收回;如無本家,責成宗族;並無宗族,始由官辦。有財產亦一樣充拔善舉。

一、名山古跡,紺宇琳宮,藉為點綴。如去城較遠,不合一切善舉之用,改為祠堂,各以地方名宦鄉賢,入祠奉祀;此等處所,不須經費,所有原隸寺觀收息之四房各業,撥充他處善舉。

一、嗣後一切寺觀,或廢或改,並無僧道尼姑住持之所,其不在禁例之至聖廟以外,如文武廟、風雪水火龍神一切報本反始之祭,及城隍、土穀等廟,向來亦以僧道專司香火者,其後殿旁廡往往雜供佛像仙真,均宜拆毀。

一、寺觀僧道數目查明辦理,亦分等第處置,地方官於查造之後,即行昭告:如僧道中平素作惡害民、及民間不拘奸淫誘騙、倚勢橫行、訛詐錢財、左道惑眾,但有實跡可指者,準軍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訴,立即拘拿,訊實重懲;此外不過茹素念經,未犯罪案,或自動出家,或因貧遁跡,昏作平人論,既不許其為僧為道,自應開其生路,籌畫教養,俾為良民。除有家室親屬呈請還俗者,聽其自去之外,一改寺觀為養濟院,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龍鍾衰頹,不能任事者,概送院中養贍,以終餘年。一改寺觀為工藝局,收留僧道,養而兼教,分有三等:年三十至四十者,學習力作工藝;四十至五十者,力不及學,合作細巧輕易手藝;五十至六十者,筋力愈衰,令作最輕易手藝。以上三等,各因其材而從其願,惟不得閑居無事。學至成功,力足自給,準其出院,各就生業;不能成功,不能就業,年滿六十,進入養濟院。所有章程,另方專條,隨同刊發辦理。自十五歲以上,三十以下,分別性質,從優教育,如聰明俊秀,曾讀書識字,粗通文義者,入書院教導;勤能樸實,未經讀書識字者,分派各店鋪工作習業;其十五以下,無論沙彌道童,均送義塾讀書。所有書院、義塾章程,亦專條刊發。以上處分內,尼姑道姑除年老應入養濟院以外,四十歲以下,或為傭婦,或願擇配,十五歲以下,或領作養媳,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慎重辦理。

一、各僧道尼姑,無論年紀大小,自願仍歸俗家者,悉聽其使。地方官派人探詢,必須本人之父母、妻子、丈夫、翁姑,或房族長輩到堂認領,與本人親供吻合者,方準具狀領去。如領後仍有流落無依情事,追究認領之人。

一、各僧道尼姑,無決仍歸俗家及在官設養教各處,均改服俗家冠服,不得仍作釋道裝束,僧尼等一樣蓄發。

一、各寺觀私蓄銀錢等貨,自官查之後,該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聽候留撥,悉充善舉。

一、各寺觀房之內,除動用諸器無幹禁例,其餘法事莊嚴音樂及僧衣僧帽,凡釋道二教專用之物,均應毀棄,如民間私藏者,一律繳官,量予賞銀,或自行銷毀,悉聽其便。

一、各寺觀塑像,除土木偶彩繪畫幅應毀壞,其銅鑄神佛像,由地方官解司,發錢熔鑄;如民間有供奉銅像神像,亦令繳官給價。

一、各寺觀改各項各舉,以寺觀之財產教養僧道,如經費有餘,即可擴充,凡民間貧苦之家,無力讀書習業,及老年失養、婦女願守節者,酌量兼收於養濟院一項之內,並添設恤嫠善局,永以為例。

一、自宏治元年為始,天下州縣不準剃度,如有民間貧苦疾老、無依無養之人,自有養濟院收留,不得以看破世故擅作出家之想,或學僧道行徑,或就家中焚修。嗣後凡私立教會者,以謀反治罪;擅建佛堂,受戒修行者,照邪都為首例;私藏經卷,茹素供用者,照左道惑眾例。

一、除滅邪教 先正人心,鄉愚無知,狃於習俗,誹謗驚駭,在所不免;地萬官酌量改革。凡鄉間寺觀為各項善舉之所,宜派正經紳士,齒尊望重鄉耆,開設講堂,力闡崇正辟邪之旨。該地方官隨時考察,限以年月,如在限內化導有方,著為成效者,具詳保舉。

一、自奉文這日起,予限一個月,查明冊報;即自冊報之後,予限五個月,即將以上善後事宜,次第興辦。各府府尹督撫查所屬辦理遲速,隨時奏聞,分別勸懲;其各項善舉條目,發府尹督撫轉飭遵照,不得逾一月以外。

負圖看畢,大喜道:‘如此施行,二氏安有不絕根株者耶?弟素有此誌,惟嫌僧道太多,禁絕之後,無從安頓。且二千年來人心陷溺,彼教中忠臣義士,未始無人;一旦形格勢禁,難免倔強不服,若事刑求,又傷天地之和。弟故籌思再三,迄無兩盡之道。”

素臣道:“二氏之所以繁衍者,以遊食之民,藉為淵藪耳。雖終身唪誦,無非假此為圖衣食,獨取金銀財帛耳!其實彼教宗旨,統天下僧道計之,能有幾人通曉?所以難者,禁革之後,此輩無地可容,適足為患!今以寺觀之所有,養還俗之僧道。衰老者得溫飽以終天年,壯盛音有事業以希未路,則彼不過改換頭麵,並無所苦,何至起而作難?至於妖言幻術,惑騙世人,其罪本不在赦;誅其諗惡者數人,亦國家法令所宜,何傷和之有哉?試觀京城內外,自除夕拿禁僧道之後,寺觀中自相爭奪卷逃,日日有之。可見彼教一敗,判亡者十九,而倔強者十一也。夫卷逃之人必舍此而適彼,今天下寺觀都改善舉處所,則彼欲仍為僧道而不得,必挾其發財以求為良民矣。故查明寺觀財產,僧道數目之後,如彼中有畏罪自去者,地方官究之可;縱之亦可。此條尚須密行各省,令州縣酌量辦理,但不宜明白宣示,以導叛亡耳!至逃出之後,或有氣質剛狠、桀驁難馴者,未免嘯聚為亂,此又宜責成州縣嚴查保甲。不願留者,善為遣發;願留者,安頓營生;無力者,收養教習。不分畛域,節節防閑,自無他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