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難以承擔的”回報(1 / 3)

日本人常說:“義理最難承擔。”一個人必須盡義理,正如他必須盡義務一樣。但義理是一係列具有不同色彩的責任。英語中沒有與之意義相同的詞,人類學家在世界文化中發現的所有奇怪的道德責任範疇中,它是最為古怪的,且為日本所特有。“忠”“孝”觀念是日本和中國共有的,盡管日本對其做了某些概念上的改變,但它們仍然與其他東方國家所熟悉的道德約束具有一定的同族性。但義理既非來自中國的儒教,也非來自東方的佛教。它是一個日本的範疇。若不考慮義理,便無法理解日本人的行動方針。在日本,人們在談論行為動機、清白的名譽或者人們在其本國所麵臨的進退維穀的境況時,必定會不斷地提到義理。

義理有完全不同的兩種。我所謂的“對社會的義理”——其字麵意思是“報償性義理”——是某人對其朋友的報償義務;而我所謂的“對名譽的義理”是某人維護自己的名聲與名譽,使之不受誹謗玷汙的責任,其意稍近於德國人所說的“榮譽”。對社會的義理大致可以被描述為對契約性關係的履行——而義務則恰恰相反,它是對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內在責任的履行。因此,義理包括一個人對自己的姻親家庭的所有責任;而義務,則指那些對自己的家庭所應負的責任。所謂的嶽父、公公,其實是“義理之父”;嶽母與婆婆則是“義理之母”;雙方的兄弟姐妹,則是“義理之兄妹”。這個術語指配偶的同胞或同胞的配偶。在日本,婚姻無疑是兩個家庭中的契約。終其一生對對方家庭履行這種契約性義務便是“承擔義理”。對安排這種契約的那輩人——父母們所承擔的義理最重——年輕的妻子對婆婆的義理尤其重。因為正如日本人所說,新娘是去一個非其出生之家的家庭裏去生活。丈夫對其嶽父母的義務有所不同,但也是令人畏懼的。因為若他們陷入貧困,他必須借錢給他們,還要承擔其他的契約性責任。如同一個日本人所說,“如果一個成年兒子為他的母親做一些事,那是因為他愛她,因此,這並非是盡義理。當你發自內心地做事時,那也並不是在盡義理。”但是,一個人必須一絲不苟地履行自己對姻親的責任,因為他必須盡其所能地避免可怕的指責:“不懂義理!”

“招贅”這種情況鮮明地體現了日本人對於姻親責任的感覺。若一個家庭隻有女兒而無兒子,為了延續家庭的姓氏,父母就會為其中的一個女兒招贅一個丈夫。他被從自己原來家庭的名籍簿上注銷,繼承其嶽父的姓氏,進入妻子的家庭,“在義理上”從屬於其嶽父母,死後也必須埋葬在他們的墓地裏。他所遵從的所有的這些行為,都與普通婚姻中婦女的表現極其相像。為女兒招贅丈夫的原因並不隻是家裏沒有兒子那麼簡單,通常這是一種雙方家庭都能獲利的交易。即所謂的“政治婚姻”。女方家庭或許貧窮但門第高貴,男方可能帶來現款,以此換取自己等級地位的提高。或者女方家庭可能富有,能為丈夫提供教育,對方以離開自己的家庭來回報這種恩惠。要不然就是女方的父親以此來密切與自己公司未來的合夥人的聯係。無論情況如何,招贅女婿所承擔的義理都是相當沉重的——這是難免的,因為在日本,一個男人將自己的名字移至另一個家庭的名籍簿上,這種行為是很嚴肅的事。在封建時代的日本,若有戰爭,他必須站在其嶽父一邊,這樣才能在新的家庭中證明自己。在現代日本,涉及招贅丈夫的“政治婚姻”運用這種強大的義理手段,以日本人所能提供的最沉重的紐帶,將這個年輕人與其嶽父的事業或家庭命運聯係起來。尤其是在明治時代,這樣做經常使兩個政黨雙方獲益。但招贅女婿心中的怨恨通常也是相當強烈的,普通日本人常說,“家有三合米(約合一品脫),不當招贅婿。”日本人說這種怨恨是“因為義理”。他們並不是說,“因為這使他不能盡一個男人的責任”,若美國人有類似習俗的話,我們可能會這麼說。無論如何,義理是非常苛刻且“不盡如人意”的,因此,“因為義理”這樣的說法對日本人來說,似乎充分描述出了那種讓人難以承擔的關係。

不僅對於姻親的責任是義理,甚至對叔姨輩與甥侄輩的責任也同樣屬於義理的範疇。在日本,甚至對於這些相對較為親近的親戚的責任也不被列入孝行(“孝”),這一事實正是日本同中國在家庭關係上的巨大差異之一。在中國,許多這樣的親戚,還有更多的遠親,能共同分享財產,但在日本,他們是“義理”或“契約”上的親戚。日本人指出,這樣的事情常常發生:有些人從來沒有親自對某些請求他們加以援手的人施以恩惠(“恩”),他對其加以幫助,隻是在回報他們共同的祖先的“恩”。當某人不得不幫助那些遠親時,如同他幫助自己的姻親一樣,他會說:“我深受義理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