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民事訴訟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代理被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對被代理人直接產生權利義務的民事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代理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被代理人必須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委托人。民事訴訟中的委托人是指有權委托代理人的訴訟當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代理人隻能是具有訴訟當事人資格的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必須是依法取得律師資格及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律師。
(二)律師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對代理製度的規定,各國有所不同。大陸法係國家采用直接代理製也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所代理的行為。而英美法係國家則兼采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所謂間接代理,是指受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采用直接代理的概念,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民事訴訟法》亦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活動,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與被代理的法律關係中,代理律師本身不是獨立的訴訟主體,他隻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必須經當事人的授權
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是委托代理的一種,其代理權限應由當事人親自授予,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授權,法人作為當事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活動,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尤其是實體權利的處分權,如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上訴,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應該在授權委托書中特別寫明。其他代理行為也應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
(四)委托人應承擔律師代理的法律後果
律師在代理活動中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訴訟代理是被代理人通過代理人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方式,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與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為等同,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但是,以“一般代理”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律師,其代理權限不及於承認、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等,相關事項仍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決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作出的行為無效。據此,在當事人本人未到場的情況下,以“一般代理”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律師在調解協議上的簽名,除非當事人追認,否則不生效;如果不是當事人指定的訴訟文書代收人,其在調解書送達回證上的簽名,除非當事人追認,否則也不生效。
此外,還有兩點值得注意:(1)離婚案件中,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意思,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出,即使是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不能代替。(2)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五)律師代理民事訴訟具有專業性、非個人性和規範性的特征
所謂專業性,是指律師是獲得律師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而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有較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與其他擔任代理的人相比,律師具有專業性。
所謂非個人性,是指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係是通過當事人和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而確立的,代理律師是接受律師事務所的指派而非當事人的直接委托進行民事訴訟代理的。
所謂規範性,是指律師進行民事訴訟代理活動要受有關法律、法規及律師法的規範,還要受律師職業道德和事務所的規章製度的約束。
在訴訟中,律師的代理分為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訴訟代理和行政訴訟代理。與其他兩類訴訟代理相比較,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還具有以下不同點:
第一,適用的法律不同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適用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民事法律;刑事訴訟代理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的民事法律即附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律師代理適用行政訴訟法和有關的行政法規等。
第二,代理的內容不同
律師的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是圍繞著當事人之間民事責任的有無和大小進行的;律師的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既包括幫助被害人提供證據和法律依據,維護被代理人(被害人、自訴人、被告人)的刑事合法權益,又包括協助附帶民事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民事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