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合同的訂立(1 / 2)

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麵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麵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第十一條 書麵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方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係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係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係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務係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現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做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應當即時做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做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