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郊一家餐館(兼營卡拉OK、音樂舞會),在馬路邊豎一座二平米大的燈箱招牌上,赫然書寫“吃喝玩樂”四個猩紅的字。令人睹之,感慨隨之。吃喝玩樂果真香到人見人趨,風靡市井的程度了嗎?
餐館、舞廳、卡拉OK的目的在賺錢,這是經營者的宗旨,也是無可非議的。你提供場所、飲食、水酒、音像、樂隊等條件,收取應得的服務費,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您把廣告,招牌作新穎、搞別致,寫一些吸引、招徠顧客的漂亮話,你的生意火暴了,別人也隻能誇你行。而這些,均需遵兩個前提的。一個是不違法,一個是不犯眾,即不違反、損傷社會公認的世風和民俗,不抵觸、損害國人優良傳統文化和風尚。
這家餐館和舞廳,把吃喝玩樂擺到銘炳旗幌、招搖鬧市的位置,顯然步入弄巧成拙、招人鄙視的邪道。
吃喝玩樂之行為,在中國曆史上從來沒有好名聲,總是和紈絝公子,花花太歲連一起。新中國成立後,更成了人人唾棄的惡行。縱使今天搞活了,開放了,哪一家的父母親,或是伴侶、親友們,希望自己的子女、配偶和親人,去做一個“吃喝玩樂”的玩主呢?
打出“吃喝玩樂”招牌謀求生意效益的經營者,還是多動動誠實賺錢、仁義經商的念頭好。
《西安日報》199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