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和鱷魚的審判(1 / 1)

南朝宋劉敬叔的《異苑》卷三有《畜虎理訟》,讓動物來做判官,聞所未聞。

扶南王範尋,他養有五六隻老虎,十隻鱷魚。幹什麼呢?他是用來審案件的。

每當有案件要審理的時候,有些案子是非曲直很清晰,那就判決了事。有些案件,一時問不出對錯,又沒有更多的證據來證明,那就讓老虎和鱷魚來判斷吧。將嫌犯投入虎魚池,如果虎魚無動於衷,那麼可以證明這個人是有理的,無罪的。

少數民族中,將老虎當作神來崇拜,這樣的事是可能發生的。

在古人筆記中,虎有神靈,虎變人,人變虎的事,經常發生。李昉等的《太平廣記》中,就有23個人虎化身的故事。

即便是現在,一些少數民族也有將虎當作神來崇拜的。在西南彝族的傳統宗教觀念裏,虎是他們的祖先圖騰,他們自認為是虎的後代。

基於這樣的文化存在,範尋將疑難案件的審理轉向虎和鱷魚,求助於虎魚,也是求助於神靈。既然神明,那就一定能辨是非,審曲直。

假如,有嫌犯事先在身上塗有一些令虎和魚感覺害怕、討厭的什麼氣味,那虎和魚自然就遠離了他了。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不問法律問鬼神,一定會有許多的冤假錯案。

明朝謝肇淛的《五雜俎》,寫到了“獬豸”(xie zi),這也一種具有正義感的動物。

它不見經傳,也有叫它神羊的。說是皋陶審理案件時,如果不能判決,就讓神羊用角去試,如果有罪,神羊就用角頂,沒罪就不頂。後來,楚文王就戴著神羊圖案的帽子,到了漢朝,繼續沿用。一直到明朝還是這樣。它主要比喻執法的公正。

羊審判,虎審判,鱷審判,都是人們在尋求另一種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