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論多麼光鮮,在柴米油鹽的浸潤中,也會產生汙垢、灰塵。夫妻一場,雙方都付出了很多感情,付出了很多努力,當然也付出了很多金錢。若是一離婚,先不說感情,單從經濟角度來說,離婚也是件勞民傷財的事兒。女人多多少少都會有種“吃虧”的感覺。
在西方,夫妻雙方AA製、婚前財產公證,這些事情很普遍,大家都不會覺得尷尬。不過在我們東方,人情、麵子還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可能像西方那樣。
可一旦感情破裂走到離婚這一步,核心話題就隻有兩個:孩子歸誰撫養、家產怎麼分割。所以,離婚不僅僅是離婚本身,離婚還要跟金錢扯上關係。總得有人要為這份破碎的婚姻買單吧?
講這些,不是說一定不能離婚,而是想提醒大家:離婚的成本到底有多高,你仔細想過嗎?你能承受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該規定明確認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夫妻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來說,除了財產是要分清楚之外,對債務雙方也要有所明確。婚前個人債務應由婚前個人財產進行清償,但是如果是為婚後共同生活所產生的婚前債務,也應由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承擔。婚後夫妻雙方針對共同財產進行支配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如果僅僅是為日常生活需要涉及財產額很小,夫妻一方單獨就可以作出決定而無需取得對方同意。這裏所說的對財產進行支配,也包括借錢給別人或者向別人借錢的兩種情況。
對新婚家庭的個人財產是否要去做公證,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如下給新婚者5個有價值的婚姻方麵建議:
首先把握好婚姻,不見兔子不撒鷹,可以晚婚,但不可以再婚。
因為婚姻是一次關係人生圓滿的重大決策,涉及到生活、事業的方方麵麵,而其中對財富的影響也是全方位的,對未來生活也是至關重要的。一旦家庭重組,將會體驗到成本極高的挫折感。所以結婚一定要盡量找準合適的對象,以免半路分手。
如果財力相差懸殊,你占優,且預期會在不可測的變化中吃虧,要做必要防範。
比如在結婚前買房並辦好房產證,自己是唯一的所有人。這樣未來出現問題明顯不是婚後共同財產。或者,可以在婚前存款或買成債券等有價證券,中間不要做任何存取操作。因為一直不動的金融資產與婚後共同財產關係不大,可以舉證屬於自己的婚前財產。
我國傳統觀念中尚不能完全接受“恩愛夫妻明算賬”的作法,因而在自覺或不自覺中采用法定財產製而不是約定財產製,比如,有些夫妻對婚後購置房產進行了公證,雙方約定將房產歸屬到他們的兒子名下,即使雙方離婚,房產誰也不要,隻能歸兒子所有。但實際上如果孩子在18歲未成年前,房產是由監護方來實際控製。
也有人認為,兩人結婚了生活在一起,婚後財產公證無疑棒打鴛鴦,夫妻之間似乎隻留下經濟關係,人就活得太累了。
在個人或者家庭財產分配問題上,家庭的雙方有既不傷感情,也不會讓雙方尷尬的捷徑麼?也許沒有任何捷徑,其實夫妻感情在,財產自然在,人生的婚姻樂趣也在,然而夫妻感情一旦破裂、無可挽回時,財產對婚姻也無濟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