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地說,所謂犯罪,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統治階級利益和社會秩序而應處以刑罰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的科學規定,是我們認定犯罪,劃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據。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是犯罪的最本質的特征。犯罪必須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這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所在。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為犯罪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判斷具體行為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是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及其輕重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基礎。
2.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犯罪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但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不都是犯罪行為,隻有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法時,才構成犯罪,刑事違法性是社會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現,是刑法對該行為的否定性法律評價。隻有當行為既具有社會危害性,又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被認定為犯罪。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因此,要注意把犯罪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犯罪行為和僅僅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區別開來。
3.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犯罪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的行為,其行為產生的後果就是應當受刑罰處罰,這包含兩點含義:①刑罰處罰是犯罪的必然結果。②隻有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才能適用刑罰處罰。對於一般違法但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不能適用刑罰。
犯罪的這三個基本特征是緊密相聯,不可分割的。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最基本特征,刑事違法性是對犯罪行為在刑法上的一種否定性評價,應受刑罰處罰性是犯罪行為產生的必然後果。
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具體化。任何一個犯罪都可以由許多事實特征來說明,在許多個事實特征中,隻有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麵、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麵。
(一)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之一,某種行為如果沒有或者不可能危害《刑法》所保護的任何一種社會關係,那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犯罪客體分為三種,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也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麵。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我國《刑法》犯罪分類的基礎,我國《刑法》分則正是根據同類客體的不同,將犯罪劃分為十大類。
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體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也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的某個具體部分。犯罪的直接客體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例如,同樣是針對他人的犯罪,殺人罪危害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罪危害的直接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
(二)犯罪客觀方麵
犯罪客觀方麵,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僅僅是某些犯罪構成的要件。
1.危害行為
犯罪必須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社會的行為,在整個犯罪構成中居核心的地位。危害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基本形式有兩種,即作為的危害行為與不作為的危害行為。所謂作為的危害行為,是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我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其特點是“不當為而為之”。大多數犯罪表現為作為的危害行為。所謂不作為的危害行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行為卻未實施而危害社會的消極行為。其特點是“當為而不為”。不作為的危害行為在客觀方麵需要具備三個條件:①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主要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職務上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②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未履行。③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2.危害結果
刑法中的危害結果,是指危害行為給社會主義社會關係造成損害的結果。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它包括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多數要求有實際的危害結果。少數並不要求有實際的危害結果,隻要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有些犯罪是以危害結果的大小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還有些是以發生某種嚴重後果的危險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
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一個人隻能對自己的危害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責任。因此,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使某人對該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引起的關係。隻有當二者之間確實存在著內在的必然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但也不能把因果關係和刑事責任混為一談。雖然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實是某人的行為造成的,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仍不能構成犯罪。
4.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對於多數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往往影響到犯罪行為本身社會危害程度的輕重大小,對於正確地量刑,仍有重要意義。對於某些特定的犯罪來說,如非法狩獵罪等,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是犯罪構成的要件。
(三)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法,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人。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時已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