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行政訴訟法(1 / 3)

一、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審查和裁判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的規則和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參加人,指依法參加行政訴訟活動,與行政訴訟爭議或訴訟結果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的人。行政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共同訴訟人、訴訟中的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參加人不同於行政訴訟參與人,行政訴訟參與人還包括證人、勘驗人、鑒定人、翻譯人員。

1.行政訴訟當事人

行政訴訟當事人,指因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應訴和參加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約束的人。廣義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並承擔訴訟義務。當事人訴訟權利主要有:

(1)實體利益直接相關的訴訟權利。如原告有起訴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權,撤訴權,上訴權;被告有應訴權,答辯權,在一審中改變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以及上訴權等。

(2)訴訟程序上的權利。如申請回避權,舉證權,辯論權,委托代理權,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查閱、複製本案庭審材料及有關法律文件的權利,查閱、補正庭審筆錄的權利,申請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的權利,原告有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等。

(3)對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申請權。勝訴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此外,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被告有依法強製執行的權利。

當事人訴訟義務主要有:依法行使訴訟義務,遵守訴訟程序,按時到庭參加訴訟,履行舉證責任,履行生效的判決等。

(1)原告

行政訴訟的原告,指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保護的公民、法人或者組織。行政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原告,沒有原告的發動,具體的訴訟無法形成。

原告資格是法律賦予特定人提起訴訟的權利,通常不能轉移,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律規定原告資格可以轉移。原告資格轉移有兩種情況:①有權起訴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近親屬的範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②有權起訴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2)被告

行政訴訟的被告,指做出原告指控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並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行政訴訟的被告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直接起訴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過複議程序的被告。相對人經過行政複議程序,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被告是:①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②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③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以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④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複議決定,當事人對複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應當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做出的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3)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的訴訟。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