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人民調解法(2 / 2)

2.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3.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四、調解協議

1.調解協議書的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糾紛的主要事實、爭議事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責任;(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內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2.調解協議的效力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調解員簽名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之日起生效。

(1)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2)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舉案學法

學生起訴教育部

2001年秋季高考時,山東省青島市三名參加當年高考的考生薑妍、欒倩、張天珠等三人,由於未能達到山東省當年的重點大學的分數線,而不能就讀重點大學。2001年8月23日,薑妍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訴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認為教育部以製定招生計劃的形式,造成了全國不同地域考生之間受教育權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區的高考錄取線大大低於全國平均水平,比山東低l00多分,故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確認教育部所作出的“關於2001年全國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的行政行為違法,並向教育部發司法建議書,以避免今後再發生類似的行為。

同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告知他們: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第二款規定,三位當事人應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9月8日,三位當事人及其家長通過律師宣布訴訟目的已達到,終止訴訟。

關於高考升大學錄取分數線不平等的呼聲一直是社會爭論的重要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受教育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往往和公民當時麵臨的具體就學機會聯係在一起。該案緣於教育部下達的高等教育招生計劃而導致各地分數線的巨大差異,使她們失去了進入大學或重點大學的機會,3名學生以教育部侵犯了她們“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憲法權利,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憲法進入訴訟,是最終實現法律的瓶頸和最後難關,是檢驗是否真正實行法治的試金石,是政治體製改革的關鍵,對社會穩定、對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特別的重要意義。

由於憲法規定的都是國家根本性、長遠性的重要內容,如果憲法不能進入訴訟,那就意味著在這些對我們國家至關重要的根本問題的解決上,我們仍然有法不依,處於無序無法狀態,隻能靠“非法”的辦法來解決。這是十分可怕的。看一個國家是否真正實行法治,能否長治久安,不僅僅看它的人民能否依法解決相互間的衝突和糾紛,更為重要的就是要看這個國家在解決根本性的大問題時,是否有法律規定,是否依照法律規定,憲法是否真正發揮作用。把憲法問題排斥在訴訟之外,這實際上是極端不負責任的行為。一個國家司法不健全、不公正,可以說是國家和社會不穩定最大的製造源。司法機製是一個國家的自我免疫係統,是國家和社會的排氣筒,對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要的自我調理功能。因此,建立憲法訴訟製度,完善司法機製應該是我國政治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

思考問答

1.如何理解程序法的概念?

2.什麼是證據,證據具有哪些特征?

3.人民調解的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