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導讀]
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曆史階段的產物,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反映了國家中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在我國,法適應國體和政體的需要,代表了我國現階段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願望,是人民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按照法律規範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行使職權,確保法律規範的要求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
第一節法的本質和曆史發展
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係,這個意誌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法是社會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上層建築的其他部分(如國家、政策、道德、宗教等)相比,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
法律規範具有高度規範性、概括性和可預測性等特點。法律規範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規範提供的行為模式和標準是從各種具體行為中概括出來的一般尺度,而不是針對某一特定場合和特定主體的個別性指令。法律規範的可預測性是指法律規範的內容具有穩定性,可以反複適用,人們根據法律規範的規定,可以預先知曉自己和他人行為的法律後果,以便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
(二)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
由國家製定或認可是法產生的兩種基本方式,這是法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點之一。所謂“製定”,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原先並沒有某種行為規則,立法者根據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通過相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製定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認可”是指社會生活中原來已經實際存在著某種行為規則(如習慣、道德、宗教規範等),國家以一定形式承認並且賦予其法律效力。
(三)法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規範的核心內容是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法正是通過規定人們在一定社會關係當中的權利和義務來確認、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一般說來,法律上的權利就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行為自由,這種自由受法律保護;而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指法律規定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
(四)法的實施由國家強製力作保障
任何社會規範的實現都要有一定的保障機製。法律規範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其實施也由國家強製力來保障。所謂國家強製力是指國家強製人們服從的一種力量,違反了法律規定義務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製裁,由專門的國家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但同時也要看到,國家機關的強製措施的保障隻是法的實現區別於其他行為規範的特點,而不是法律得以實現的必經途徑或唯一方式。
二、法的產生、發展和法的曆史類型
(一)法產生和發展的一般規律
法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在的。法是階級社會的特有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經曆了相當長的曆史過程。
人類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前處於原始社會時期,當時既沒有國家,也沒有法,社會組織是氏族製度,社會規範主要是習慣。
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工具的進步、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製的形成,產生了階級分化、階級對立和鬥爭,在這種情況下,氏族製度和傳統習慣已經無法繼續維持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不可避免地要以某種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範來代替它。處於優勢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在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建立起軍隊、警察、監獄等一係列暴力機構和專門的管理機關,以鎮壓奴隸階級的反抗並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同時,奴隸主階級還通過製定或認可法律把自己的意誌上升為國家意誌,以確認、維護和發展對本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總之,為了滿足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需要,為了確認和維護私有製的需要,為了在新的條件下滿足社會調整的客觀需要,國家和法產生了。
法的產生經曆了漫長的演變和發展過程,經曆了由習慣到習慣法再到成文法的過程。原始社會的習慣規範為法的產生準備了形式和條件,原始習慣與早期的法之間存在著明顯的繼承關係。但從本質上看,二者卻有著原則區別:前者是氏族組織的公共行為規則,反映著氏族全體成員的願望和要求,主要靠人們的自覺遵守和首領的威望來維持;而後者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確認和維護著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並以統治階級掌握的國家強製力來保證實施。
(二)法的曆史類型
法的曆史類型是指按照法律製度賴以建立的生產關係類型和所反映的階級意誌的不同,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製度進行的基本分類。盡管各個國家不同時期的法在內容和形式上可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特點,但隻要它們據以建立的生產關係相同,國家政權的性質相同,體現的階級意誌相同,就屬於同一曆史類型的法。
與國家的本質類型一樣,法的曆史類型是同社會形態相適應的。人類社會迄今已有五種社會形態,除原始社會沒有國家和法外,同奴隸製、封建製、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社會的國家相適應,也有奴隸製法、封建製法、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前三種曆史類型的法,盡管它們存在於不同社會形態內,各自有不同的階級性質和特點,但是由於它們都是建立在以生產資料私有製為核心的經濟基礎之上,都是剝削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體現,都維護著人剝削人的製度,因此可以統稱為剝削階級類型的法。社會主義類型的法同剝削階級類型的法有根本的不同,它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之上,是由社會主義國家製定或認可的,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群眾意誌和利益的體現,是消滅階級、消滅剝削、建設社會主義的有力武器。社會主義法是人類曆史上新型的,同時也是最高類型的法。
迄今為止,法的發展已經經曆了一個相當長的曆史過程,從奴隸製法到封建製法,繼而又發展到資本主義法和社會主義法。法律的發展變化是由社會基本矛盾運動的規律性所決定的。法的性質隨著經濟基礎發展變化而變化。當生產力的發展使原有的社會生產關係已經不能適合其要求時,就需要以新的生產關係來代替它,而作為社會上層建築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製度也必須隨之變化,由新的曆史類型的法代替舊的曆史類型的法。盡管新舊法之間存在著聯係性和繼承性,但是新法代替舊法和法由低級向高級發展卻是必然的、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規律。
三、法的分類
現實生活中的法律規範都是具體的,每一個規範的內容都有所不同,但是形形色色的規範又存在著某些共性,在認識這種區別與聯係的基礎上將法律規範和法律製度的特殊性和共同性概括出來,加以整理和組合,就產生了法的分類。
對法進行分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例如,依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類別和調整方法,可以把法律規範區別為不同的部門法;依法律建立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階級本質,可以劃分為不同曆史類型的法,等等。以下我們根據法律規範的外部形式和結構等方麵的特點介紹幾種常見的分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