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君子維有解,吉,有孚於小人。對這一爻的誤解,主要是因為把“維”看作語氣詞,或視為名詞了,於是以為前句是說“君子能夠舒解險難”,或“君子被鬆解係縛”。隻有孫振聲先生的理解比較特別:“維是惟,思的意思。”這樣,他認為頭句是說:“君子在思考是否已經切斷不良的交往時,應當以小人是否已經退去來驗證。”這個誤解決定了,下一句也一定得不到正確的詮釋。
“維”在這裏其實同“唯”,帛書中正是作“唯”,“隻有”的意思。“解”字前麵的“有”字,或者認作詞頭,起強調“解”的作用,這時“解”為動詞,作“君子”的謂語;或者視為動詞,即訟卦中“小有言終”說的“有”,“獲得”義。這時“解”為動名詞,君子的謂語是“有解”。兩種理解明顯相通。至於“解”的實際含義,則已由前幾爻給出。因此,前句的意思是說君子解放了自己,言外之意是沒有了約束,因之思想活躍,智慧大增,行動靈活,能出能沒。所以接著就斷言“吉”。
後句是對前句的“吉”再作申說,點明“吉”的一個重要方麵的表現就是“有孚於小人”。這“有孚”是“取信”的意思,“小人”指君子治下的“芸芸眾生”。當官的人得到治下“小人”們的信任,他的行政效率將大為提高,統治將更加鞏固,這對他是真正的、最大的“吉”,因此要補上這一句。這樣領會這一爻,不是既承接了上文,體現了全卦主旨,又深刻得多嗎?在錯解了上一句的注家那裏,這一句就錯得更厲害了,竟被翻譯為:“甚至能用誠信之德感化小人”,或者:“而小人將得惡報”。
上六: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隼”讀sǔn,是一種飛速極快又很凶猛的鳥。“墉”為城牆。因此,前兩句似乎明顯是說:“王公射獲了高城之上的猛禽”。按這理解,後麵評斷為“無不利”,也很恰當。問題是帛書中“隼”作“夐”(恒卦初爻“浚恒”的“浚”字,帛書中也作“夐”),“夐”為遠義,與“隼”並無通假的可能,該如何取舍?又,“於高墉之上”,是說那個“隼”棲息在高墉之上,還是說王公站在高墉上射那個隼?原文顯然有歧義,可人們一律按前一理解處理,又不說明理由,就不對了。這裏,我從帛書,認為“隼”字應作“夐”,並且同意鄧球柏先生的意見:“射夐”即“夐射”,“遠射”的意思。“於高墉之上”,我則取上述第二種理解,理由是:這一爻意在讚頌王公,說他因為解放了自己,本領大增,以致可以站在高墉之上而不必畏敵。這樣理解,這末一爻就與前文的“負且乘,致寇至,貞吝”,正相呼應和對照。因此,“獲之”的“之”不是指“隼”,而是指王公射擊的目標,“獲之”應翻譯為“中的”。站在高墉之上遠射而又能中的,這就凸顯了“解放後的”王公的本領之強,氣魄之大,工作效率之高,眾心歸向之必然。因此,評為“無不利”並不是勸人釋去憂心,而是表示信心,所以應翻譯為“辦事無不順利”。這一爻可說把“解”的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了,故用以總結和結束全爻——說句公道話:承認“隼”字不誤,並按傳統解釋,也並非不可以讓這一爻的喻義和我以上的解說相通。也許,是因為抄寫者覺得“射”若有個賓語,文義將更加明朗,就有意將“夐”改為“隼”了。
黃、張二先生對本卦主旨的表述是:“《解》卦的宗旨是要通過排患解難,追求一種安寧平和的環境。”按我以上的解說,則應修改為:本卦是教誨侯王、君主務必祛除自身中的各種禁錮,增長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方能辦事順利,事業有成。蹇卦著眼於爭取外部的幫助,故講君主要善於納諫,解卦著眼於自強,就講要去掉自身中的禁錮,也許,這一對綜卦內容上的對立性就在這裏。這大體上代表了曆來注家的理解,按我以上的解說,則應修改為:本卦是教誨侯王、君主務必祛除自身中的各種禁錮,增長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方能辦事順利,事業有成。蹇卦著眼於爭取外部的幫助,故講君主要善於納諫,解卦著眼於自強,就講要去掉自身中的禁錮,也許,這一對綜卦內容上的對立性就在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