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行政權力的分配(1 / 3)

行政權力要達到行使的目的,就必須進行分配。行政權力分配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置。行政權力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層次。初次分配是一種宏觀的分配,它將國家行政權力的總體從縱橫兩個方麵進行分配。行政權力縱的方麵的分配是將行政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從而形成了中央政府的行政權力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行政權力橫的方麵的分配則是將行政權力在各個專業領域之間進行分配,從而形成了各個專業方麵的行政管理權力。行政權力的再分配是一種微觀的分配,它將已獲得的行政權力在一個具體的行政機關內部進一步進行具體的分配,直至落實到某一個具體的行政崗位或行政人員。行政權力的再分配往往與職位、職責相聯係,形成組織內部不同的職權關係。

一、行政權力的初次分配

如上所述,行政權力的初次分配一般從兩個方麵進行,即縱向的分配和橫向的分配,前者將行政權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分配的結果形成了中央政府的行政權力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後者將行政權力按專業領域進行分配,分配的結果形成了各專業領域的行政管理權力。

1.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分配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的分配是對行政權力由高到低所進行的層次性的分配,分配的結果使行政主體呈現出等級差別,層次越高,權力也就越大。一般而言,在單一製國家中,中央政府分配的權力要多於地方政府;在複合製國家中,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則大體對等。不過,在當代世界各國政府中,隨著市場經濟多元利益主體的形成,地方政府權力逐漸擴大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

西方國家由於實行不同的政府組織形式,行政權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配的結果並不完全相同,但主要職權各國基本上是相似的。總結起來,西方國家中央政府的權力大致包括如下內容:

(1)立法參與權。指行政機關參與立法的權力。具體表現在:第一,公布法律。幾乎所有的西方國家的元首都有公布法律的權力。在總統製國家,總統還可以通過延緩公布法律的方式否決某一法案。第二,創議立法。許多國家的中央政府有權提出法律草案。如英國議會通過的各種法律議案由內閣提出,並經內閣成員解釋。

(2)委任立法權。指立法機關授予行政機關製定各類行政管理法規的權力,如英國的樞密院令、部長發布的命令、地方政府規章等。但有的國家規定,按委任立法製定的法規須報議會備案。

(3)行政決策權。指中央行政機關在法定權限範圍內,按一定程序和方法作出決定的權力。

(4)執行權。指中央政府組織實施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的權力。

(5)外交權。指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包括:製定和執行外交政策;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締結外交條約;對外宣戰;媾和與締結條約;參加國際會議等。

(6)掌管軍隊、警察和監獄權。中央政府有統率陸、海、空三軍的權力,包括對軍隊的編製、調遣、指揮等權力。在總統製國家,由總統統帥三軍,在內閣製國家,由內閣統帥三軍。

(7)執掌所屬行政機構,具體負責和領導各部、院、委的工作,並任免官員。

(8)編製並向議會或國會提出預算和決算。

(9)司法行政權。指行政首腦任命法官、宣布特赦以及減刑、免刑等權力。

(10)頒賜榮典,授予榮譽稱號等。

(11)根據選舉法規,組織選舉工作。

(12)監督權。如監督執行法律、監督所屬機構、監督地方政府以及對國家預算執行和各級政府財政收支進行監督的權力。

我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監督。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實行總理負責製。

國務院設有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兩種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工作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人員,由總理簽署。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共享有18項行政職權,這些職權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六類:

(1)製定行政法規和發布行政命令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2)提出議案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編製計劃權。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4)行政工作領導和管理權。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審定行政機構的編製;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管理對外事務,向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5)監督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一般通過兩種方式取得,一是通過憲法劃分出中央與地方各自的職權,二是通過中央政府的授權而取得。聯邦製國家中地方政府的行政職權主要通過憲法劃分而獲得,而單一製國家中地方政府的職權則主要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一般來說,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執行性權力,一類是自主性權力。執行性權力指地方政府執行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的立法、命令、決定或交辦的事項,或者執行本級地方代議機關的立法或決議的職權。自主性權力指地方政府在其管轄的地域或事項範圍內依法所享有的自主性地進行立法、決策和處理具體行政事務的權力。

我國地方人民政府包括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特別行政區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指省、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市(設區、縣的市)級人民政府;市轄區、縣、縣級市級人民政府;鄉、鎮級人民政府。至於在省級人民政府之下設立的地區行署,在縣級人民政府之下設立的區公所,在市、市轄區人民政府之下設立的街道辦事處,它們都不是一級人民政府,而是相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雙重從屬製:既從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和報告工作;同時又從屬於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和報告工作,並且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由正副職政府首長和各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人組成。省、市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除包括正副職政府首長和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外,還包括秘書長。鄉、鎮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則隻包括鄉長、副鄉長或鎮長、副鎮長,而不再設專門工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實行首長負責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時也設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兩種會議。全體會議由本級人民政府全體成員組成,常務會議由正副政府首長組成,省、市級政府常務會議的組成人員還包括秘書長。政府正副職行政首長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