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決策的概念
時至今日,對決策概念的界定不下上百種,但仍未形成統一的看法,諸多界定歸納起來,基本有以下三種理解:一是把決策看作是一個包括提出問題、確立目標、設計和選擇方案的過程。這是廣義的理解。二是把決策看作是從幾種備選的行動方案中做出最終抉擇,是決策者的拍板定案。這是狹義的理解。三是認為決策是對不確定條件下發生的偶發事件所做的處理決定。這類事件既無先例,又沒有可遵循的規律,做出選擇要冒一定的風險。也就是說,隻有冒一定的風險的選擇才是決策。這是對決策概念最狹義的理解。以上對決策概念的解釋是從不同的角度做出的,要科學地理解決策概念,有必要考察決策專家西蒙對決策內涵的看法。
西蒙曾從主體行為選擇的意義上界說決策概念。他認為,抉擇和決策是“兩個可以互替的術語”,即決策是對未來行動方案的選擇。把決策看成對行動方案的選擇是從最廣泛的意義上理解決策,它表現著決策在人類生活中的普遍性。但是選擇往往是在不同的境況下通過不同的方式進行的,既可能是條件反射、習慣反應或本能反應的非理性行為,比如打字員在打字時不會為選哪個按鍵費腦筋;司機在遇到緊急情況下會下意識地緊刹製動閥。選擇也可能是經過思考的理性的行為,是主體從需要出發,對以往的經驗和擁有的信息進行分析、判斷,以至於經過構思行動方案並選擇方案等思維過程而做出的選擇。顯然,理性行為的決策應當是決策理論主要研究的內容。
對決策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決策的如下涵義:決策首先是一個過程,而不能僅僅理解為一瞬間的“拍板”。如果沒有“拍板”前的一係列思維活動,選擇就沒有基礎,即使做出決策,也隻能是主觀武斷。其次,決策的核心是選擇,沒有在多種方案中“擇一而行”的選擇,談不上決策。再次,決策過程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的。據此,決策就是指為實現一定目標對未來行動方案的選擇。
二、行政決策的特點及類型
行政決策是管理決策的一種,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行政職能,依據既定政策和法律,對麵臨要解決的問題,擬定並選擇行動方案的過程。行政決策具有企業決策、社團決策等其他組織決策的共性,同時也有自身的特點:
第一,決策的權威性。行政決策的主體是政府各級行政機構,由於其決策依據的是公共權威的意誌,表現出一定的權威性。
第二,決策主體的合法性。行政決策的依據是政策和法律,行政決策主體隻能根據自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關係,依照法定的決策程序進行合理、合法的決策。
第三,決策內容的廣泛性。行政決策的客體是管轄區內的國家與社會的公共事務,涉及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外交、國防等,決策涉及麵之廣,影響之大,是其他組織決策無法相比的。
第四,代表利益的公共性。政府組織是以全社會利益代表的身份製定和推行公共政策,這就決定了行政決策利益上的中立性,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應指向公共利益,而不是倒向個別私利或受局部利益的操縱。
第五,決策的非贏利性。任何決策都有其追求的價值目標,都有一個“應該如何”的問題。如果說企業決策以贏利為主要目標,行政決策則是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當然,非贏利性並不是說行政決策無須考慮經濟效益,而是在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作權衡時,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擺在首位。
對行政決策又可以采用不同標準進行分類,以便對行政決策進行區分和比較,進而分清主次,權衡輕重,做出合理安排。目前,國內學者分別從主體、性質、內容、方式、條件和過程等方麵把決策分為多種方麵。
按照決策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程序性決策和非程序性決策。程序性決策是指決策要解決的問題重複出現,在決策的方法和程序上已定型化,可按照例行的常規或程序來處理解決,完成決策,不必每次都擬訂新的方案。這類決策又稱為重複性決策或定性化決策。比如行政首長處理每天的請示報告所作的日常決策。非程序性決策要解決的問題是不經常出現、偶發的、隨機的。對這類事件做出決策,既沒有可遵循的原則和規範,也沒有現成的經驗和方法可供借鑒,必須依靠決策者的膽略和智慧,對決策者也有較高的要求。這類決策更多發生於高層行政管理活動中,比如對恐怖襲擊、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處理屬於非程序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