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爵授勳禮儀(1 / 3)

官吏是氏族社會解體後適應社會公共事務的需要產生的一個特殊社會階層。它是社會公共權力的具體代表,卻又淩駕於社會之上。這一特征在中國最大的官吏——帝王身上體現為“朕即國家”,家國不分,天下為私的思想泛濫。曆代帝王一旦取得政權,就把自己統治下的臣民、疆域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為了管理這些財產,他們設置各種官吏,分別管理各項事務。為了有效地控製、管理這些官吏,使他們完全成為替自己管理家產的奴仆,他們又采取各種方法統禦控製這些官吏。他們采取的辦法主要有:第一,通過賜予爵位,勉勵賢臣,使其尊貴;第二,通過頒發俸祿,使臣子衣食有所安,專心政事;第三,通過特別賜予財物,勉勵賢臣,使他們感受到最高統治者的榮寵垂愛;第四,通過安置崗位,勉勵賢臣,使他們修養品行;第五,通過賜生,勉勵賢臣,使其感到因為親長對國家有功而免死得福;第六,通過沒收家財,來懲罰罪臣,使其貧窮;第七,通過放逐,來懲罰罪臣,警戒犯罪;第八,通過誅肅,來懲罰罪臣,使其遭受災禍。其結果是建立了一套“君臣各有定分,上下皆有級別”,尊卑分明,秩序井然的權力的金字塔。在這一金字塔中,最高統治者通過封爵授勳、設官定階、規範禮儀,使上與下各自統屬,內與外互相節製,名分與職責嚴明,權力與義務相稱,等級森嚴,運行協調。但由於各級官吏隻對上級負責,不對人民負責,且享有各不相同的政治、統治特權,上下有差,高者難攀,卑者易陵,於是各級官吏莫不為向上爬而鞠躬盡瘁,竭盡全力,從而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就形成了帝王高居權力頂端君臨天下,萬民莫不虛以仰上的政治格局。而這一格局,又是禮製在中國政治生活中的最好的體現方式,因此我們要對中國古代的官方禮儀有所了解,就有必要對這一政治格局從封爵授勳、設官定階、規範禮儀三方麵著眼進行考察。

1.1 爵賞有功是上級統治者控製下級統治者最有力的工具和方法之一。因此中國古代從殷商時代起,天子在實行分封的同時,就要賜受封者“爵”。爵本是一種體積小、重量輕、便於攜帶的酒器,隻因它在祭祀中被廣泛使用,因而又變成了一種重要的禮器。在中國古代社會,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祭祀與征討。因此,一旦受封者可以替封主主持一方的祭祀活動,他就既有權管理封域之內的土地,又有權統治封域內的臣民。於是受封賜爵,就成為封主向受封者賜予一方主祭權的最重要的內容。故此“爵”在中國古代社會中就引申衍化成了權力的象征,成為表示官員地位、身份高下的稱號中起源最早的一種榮銜。

據甲骨文記載,商代就已經有了“侯”、“伯”、“男”、“子”等一類爵名。周代沿襲商朝的製度,但又稍加變革。據《禮記·王製》記載:“王者之製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鄭玄注:“祿,所受食;爵,秩次也。”可見早在漢代的學者們已經認識到爵就是貴族官僚的等級。但西周時是否有嚴格的爵位等級製,還因缺乏有力的證據而不能斷言,可從文獻記載來看,當時又確實存在過“宋公”、“齊侯”、“鄭伯”、“楚子”、“許男”等類似公、侯、伯、子、男一類的等級爵製稱號。春秋以後,爵製開始完備,各國爵製大體分為卿、大夫、士三等,每等又分為上、中、下三級,合稱三等九級製。各等級的受爵者隻有經過國君的任命才算名正言順,因此先秦典籍中多有命卿、命大夫、命士之類的記載。凡受爵者都可世代相襲,守土治民,使等級製與世官世祿製密切結合,官因爵來,爵定位次尊卑,官定職務的大小。

到了戰國時期,隨著軍功製的興起,王位傳子,宗親分封的世官世祿製被打破,封爵打破了血緣的限製,五等爵號逐漸被廢除。到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時,明確規定了二十級爵製:徹侯、關內侯、大庶長、駟車庶長、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長、左庶長、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zān)嫋(niǎo)、上造、公士。凡是在戰爭中取得軍功者均可得到爵位並得到相應的權利。在二十等爵中,隻有“侯爵”能食邑,但食邑也隻是收取享用封邑的租稅而已,並不能像周代一樣裂土治民。隻是爵級不同者可享有不同的特權。如有爵一級即可役使“庶民”一人;如歸還一定的爵位,可以贖免淪為隸役的父母妻子;犯罪受罰也可以用爵位相抵。但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就是在二十等爵中,第一級到第八級是民爵,第九級到第二十級才是官爵,爵分官民,這在我國曆史上是僅有的。這也說明,到秦代時,隨著世官世祿製的廢除,過去那種官爵合一的現象已逐步被官爵分離的情況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