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製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並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並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