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父母應當怎樣履行對孩子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1 / 1)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必須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加以監督和保護。依據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父母應當從下列幾個方麵正確、適當地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1)父母必須從物質上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父母必須從物質上、經濟上對未成年子女進行養育和照料,使子女身體能夠健康成長。父母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視女性和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這是保障兒童的基本生活和生存權利的需要。

(2)父母必須保證未成年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必須讓適齡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不得阻礙其入學或迫使其中途退學、輟學。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一項權利,是其認識世界、認識社會、全麵發展的重要途徑。未成年人的父母不但無權加以限製和剝奪,相反,保證未成年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是其依法必須履行的職責。

(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製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進行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不得有以下行為:①曠課、夜不歸宿;②攜帶管製刀具;③打架鬥毆、辱罵他人;④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⑤偷竊、故意毀壞財物;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⑦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⑧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及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對已染上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應當和學校互相配合,嚴加管教,並采取有效措施對其不良行為進行矯治,絕不能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4)父母應當保護子女的人身權不受侵害,包括身體不受傷害、生命不被剝奪以及姓名權、榮譽權及名譽權等不受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父母應當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以非訴訟或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5)父母不得允許或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6)父母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繼承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排除他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所進行的處分其財產的民事行為與年齡、智力不相適應時,父母有權否定。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應當履行的職責。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財產要精心管理和監護,不得做出有損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為。

(7)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父母已盡了監護職責,那麼可適當減輕其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為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父母應全麵、適當履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對未成年人也享有隱私權的強調規定,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許多人,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的家長不懂得尊重子女的隱私權,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多是偷看子女的日記,私拆、隱匿或毀棄子女的信件等。盡管父母偷看子女日記、信件多是出於好意,是想了解子女的思想動態,以便更好地對子女進行引導和教育,但效果適得其反,其行為不僅傷害了子女的感情,增加了子女對父母的不信任感,而且這種行為構成對子女隱私權的侵犯,是一種違法行為。

未成年人年齡雖小,但也有隱私,有其不願告訴別人或不願公開的個人的事,包括他的日記、信件、生理方麵的疾病以及曾經遭受過的侮辱、經曆的痛苦、生活習慣、生活方式等。而且,正因為未成年人年齡小,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才更需要全社會,尤其是他們的父母加以關心和愛護,尊重他們的隱私權,維護他們的人格尊嚴。任何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都無權侵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任何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是一種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製裁。作為未成年人自己,理應拿起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