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愛恨(1 / 3)

第一節 論愛恨的對象與原因

對於愛和恨沒有定義可下:因為它們都隻是一個簡單的印象,既沒有混合也沒有組合。我們同樣也無需試圖用性質、來源、成因和對象來描述。這是因為愛恨才是我們研究的主題,同時也因為我們普遍的感覺和經驗已經告訴了我們這些情感。我們已經提到了驕傲與謙卑,在這裏,愛恨也同驕傲與謙卑一樣有著類似的關係,所以我們不得不先追溯一下前麵對於驕傲與謙卑的推理,以便來說後麵那對情感——愛與恨。

因為驕傲與謙卑的直接對象是自己或我們深切認識到的思想、行為和感覺的同一人格;而愛與恨的對象則是另一個人,我們意識不到他的思想、行為和感覺。這一點在經驗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現。我們的愛與恨永遠指向我們之外的另一個有感情的人。當我們談到自愛時,那不是就愛的本意而言的,況且自愛的感覺與一個朋友或情人所激起的柔情也並無共同之處。恨也是一樣。我們會因為我們的過失和愚蠢感到羞愧,可是隻有他人的傷害才會讓我們感到憤怒和仇恨。

但是,雖然愛和恨的對象永遠是他人,但是確切地說,對象並不是這些情感的原因,而且,對象不能獨立激起這些情感。因為愛和恨在它們所引起的感覺方麵恰恰相反,並且有著共同的對象,所以如果那個對象也是原因,那麼它就會產生同等程度的兩種相反情感,這兩種情感從開始時就相互消滅,所以兩者都無法出現。因此,一定有異於對象的某種原因。

如果我們想想愛與恨的原因,我們就會發現原因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它們在很多方麵並不相同。人們的德行、知識、智慧、見識、幽默會引起愛和尊重;相反則會引起恨和歧視。美麗、體力、敏捷、靈巧等身體優點和它們的缺點一樣,會引起同樣的愛和恨的情感;而由家庭、財產、衣服、民族和氣候等外在優點和缺點,也一樣能引發愛恨。這些對象都可以因不同的性質引起愛和尊重,或者引起恨和歧視。

根據對這些原因的觀察,我們可以在起作用的性質和性質主題中得到新的區分。國王因占有雄壯的宮殿得到人民的尊敬;首先這是由於宮殿的美麗,其次是由於財產權把他和宮殿聯係在了一起。這兩個條件中隻要少了一個就消滅了那種情感,這就證明這個原因是複合原因。

對於驕傲與謙卑的討論同樣適用於愛和恨,但是在描述愛恨方麵的情感時對前者作重新陳述未免繁複,因此隻做一個概括的評述就足夠了,那就是:愛和恨的對象很顯然是一個有思想的人,前一種情感所引起的感覺永遠是愉快的,而後一種情感的感覺則永遠是不愉快。我們還可以大致假設,這兩種情感的原因永遠與一個有思想的人有關係,前者的原因產生獨立的快感,後者則產生獨立的不快。

有一種假設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當愛和恨的原因必然和一個人或有思想的存在有關係時,方能產生愛和恨和情感。善惡,如果抽象考慮;美醜,如果存在於無形;貧富如果屬於第三者,對和它們沒關係的人,便產生不了任何程度的愛恨、尊重或輕視。如果有人向窗外觀望,看到我在街上行走,看到一座和我無關的美麗宮殿,我相信沒有人會說這個人對我的尊重是緣於我是宮殿的主人。

乍看之下並不明顯的是這些情感需要與印象相聯係,這是因為在推移過程中,一個印象和另一個印象互相混淆,無法區別。但是在驕傲和謙卑方麵,我們既然可以輕易分辨證明這些感情的成因在於產生獨立的痛苦和快感,我們在考察愛恨的時候自然也可以采取一些方法取得同樣的成功。不過因為我急於要給這些體係做一個充分的確證,我要暫時擱置這種考察;同時,我將試圖通過毫無疑問的論證來使我關於驕傲和謙卑的推理得出我的目的。

對自己的性格、天賦、財富滿意的人大多願在世人麵前顯露自己,以便取得眾人的愛和讚美。顯然造成我們驕傲、自負的原因正是造成虛榮心和功利心的原因,而我們還喜歡把這些自豪的特點在人前加以炫耀。但是假設愛和尊重與驕傲並不同因,(它們的區別僅僅在於這些性質或是與我們自己有關,或是與他人有關),那麼這種比較方式就非常荒謬,人們也不能期望他人的情緒和他們自己的情緒能夠一一對應。雖然很少有人能形成精確的感情係統,或是考察它們的本質和類型關係。但是縱然在哲學中沒有進展,我們也不會犯多大錯誤,一半的經驗和預感給了我們充分的指導;這些經驗和預感借我們內心的直接感受告訴我們哪些會對他人產生作用。因為產生驕傲謙卑的原因也導致愛恨,所以證明前麵一對感情的原因所用的全部論證,證明了獨立於情感之外的痛苦或快樂,也將同樣適用於後麵的一對情感。

第二節 證明體係的實驗

根據論證,在相關的印象和觀念的推移中得出了結論;在充分衡量這些論證之後,沒有人會不同意這個結論,因為這個原則簡單而自然。不過為了使這個體係在愛恨與驕傲謙卑兩方麵沒有絲毫疑問,我們可以對所有這些情感做實驗,並回顧之前我的考察。

為了做實驗,我們假設我和一個對我沒有任何友誼或敵視情感的人在一起。這樣,我有了全部四種情感的自然終極對象。我自己是驕傲與謙卑的對象,另一個人是愛或恨的對象。

現在我們來關注情感的本質和彼此的地位。顯而易見,這四種情感好像處於一個方塊中,它們彼此之間有種有規律的聯係和距離。驕傲與謙卑這兩種感情和愛恨一樣,和它們的對象聯係在一起,第一對的對象是自己,第二對的對象是另外的某個人。兩條交通線或曰聯係線形成相對的兩邊。另外,驕傲和愛是愉悅的情感,謙卑和恨是不快的情感。驕傲和愛、謙卑和恨形成感覺上類似的新聯係,這可以被認為是方塊的另兩邊。總的來說,驕傲和愛、謙卑和恨是由它們的感覺或印象聯係起來的。

因此我認為,所有產生這些情感的東西,對於那種情感都具有雙重關係,即觀念與情感對象的關係,以及感覺與情感本身的關係。我們必須用實驗來證明。

第一實驗。為了更有條理地做這些實驗,讓我們首先假設,當我們身處上述情況,即與另一個人處在一起時,有一個對象呈現出來,那個對象和任何一種情感既沒有印象的關係也沒有觀念的關係。假設我們一起觀察一塊普通的石頭,或者是任何一個普通對象,這個對象既不屬於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其本身也不能引起情緒或者獨立的苦和樂來;那麼顯然這個對象不能引起四種感情中的任何一種。我們可以把這四種感情依次加以實驗。我們把這個對象應用於愛、恨、謙卑、驕傲;其中任何一種都絕不能發生。讓我們任意更改對象;假定我們所選擇的是一個沒有這兩種關係的對象。讓我們在這個實驗中來重複我們心靈容易感受的思想傾向的每個方麵。我們發現在人性的各個方麵,如果沒有這種關係,任何物體都不可能產生出情感來。

第二實驗。既然不同時具備這些情感對象就不能產生任何情感,那麼讓我們把其中一種關係置諸其上,來看看會發生什麼。假設我看到一塊石頭或任何普遍的對象,那麼這塊石頭屬於我,或屬於我的同伴,並借此與情感的對象獲得一種觀念關係,那麼顯然,先驗地考察,任何情感按理都不應該出現。因為這個觀念關係秘密而又平靜地作用於我們的心靈,隨著那個對象屬於我或者屬於另一個人,把平等的衝動賦予驕傲與謙卑、愛與恨這些對立的情感,這種情感上的對立必然互相抵消,使心靈完全沒有任何感情。這種先驗的推理被證實了。沒有任何平凡普通的對象,可以不產生獨立於情感之外的痛苦或者快樂,就能借助對象對我們或者對其他人的財產關係或其他關係而產生驕傲、謙卑、愛或恨的感情。

第三實驗。很明顯僅是觀念上的聯係還不足以產生這些情感。現在讓我們把這些聯係都除去,而代之以印象聯係,就會呈現出令人愉快或不快的對象來,而這個對象與我們或同伴都沒有關係,讓我們來觀察結果。首先,如果我們像先前的實驗那樣先驗地考量這個問題,就可以斷言,那個對象的這些情感將有一種微小但不確定的聯係。這個對象與感情有細微的聯係,是因為這個關係並不是冷淡而不能察覺的關係,而且也沒有觀念關係的那種缺點,也不能用相等的力量把我們引導向兩種互相對立的情感,而這兩種情感則會因為彼此間的對立而互相滅亡。但是我們如果從另一方麵考量這種由感覺到感情的轉移不因任何產生觀念轉移的原則所推進,結果正相反,一個印象雖然容易轉到另一個印象,但是對象的變化卻和引起變化的起因相抵觸;那麼我們可以斷言,如果隻是憑借印象關係和情感發生聯係,任何事物不能成為感情穩定或持久的原因。在衡量了這些論證以後,依照類比推理規則,我們可以理性地斷言:如果有這樣一個對象,它和我們自己或者他人沒有任何聯係,但是卻可以產生快樂或者不快,那麼它可以給予人們一種心理傾向,使愛或驕傲、恨或謙卑自然流露,並找到別的對象,在雙重的聯係中建立所有這些情感;但是一個隻具有這些聯係中的某一種聯係的對象,哪怕是最有利的聯係,也不能產生任何確定而永恒的感情。

最幸運的是,所有這些理論都恰恰與經驗符合、與情感符合。假設我和一個同伴在我們倆從未到過的一個國家旅行,如果風景美麗、道路平坦,如果旅館舒適,這種環境顯然會使我對自己和同伴都感到滿意。但是我們的假設是這個國家與我自己和我朋友都沒有關係,所以它就不能成為驕傲和愛的直接原因;所以,如果我不把情感建立在與我或他有比較密切關係的對象上,那麼我的情緒可視為一種舒暢心情的流露,而不是確定的情感。當對象引起了不快情緒時,情形也是一樣的。

第四實驗。我既然發現一個毫無觀念關係或印象關係的對象,或者一個隻有一種關係的對象,都不能引起愛恨、驕傲、謙卑來,那麼無需進一步實驗,單單是理性就可以使我們相信,隻要對象有雙重關係,就能刺激起這些情感來。因為這些感情都不是空穴來風。但是為了徹底消除懷疑,讓我們重新做幾次實驗,看看結果是不是符合我們的期望。我選定了一個能夠引起獨立快感的對象,比方美德;在這個對象上,我加上一個以自我為客體的關係;結果發現,由於這樣的安排,立刻發生了情感。但是這是什麼情感呢?正是驕傲,這個對象對它是有雙重關係的。關於對象的觀念和關於自我的觀念發生了關聯:那個對象所產生的感覺和那種情感的感覺相類似。為了確定自己在這個實驗中不發生錯誤,我首先除去一個關係,然後再除去另一個關係;結果發現每一次除去之後都消滅了那種情感,而使那個對象成為無關者。但是我還不滿足。我還更進一步試驗;我不把關係除去,而是用另一種關係取而代之。我假設那種美德屬於我的同伴,而不屬於我自己;並且觀察這樣改變之後,會有什麼結果。我馬上看到感情轉變了方向,離開了隻有一種關係的驕傲,而轉到愛那邊去了。在這個方麵,感情被印象觀念的雙重關係吸引了。再重複一個試驗,把觀念關係重新變化一下,就又把感情帶回驕傲方麵;再重複,又把感情轉回愛。在徹底相信了這個關係之後,我又試驗了另一個對象,把善換成惡,這樣就把善所產生的愉快印象變成了惡所產生的不快印象,而結果依然和預期一致。惡存在於他人身上時,其雙重關係就激起憎恨的感情來,卻刺激不起同樣應該由善而產生的愛來。為了繼續試驗,我重新改變觀念關係,假設惡屬於我自己。結果呢?仍然一樣。結果是情感由憎恨轉變成謙卑。我把形象重新改換,這種謙卑轉為驕傲;結果我發現,我繞了一個圈子,而情感在這些變化中又回到了它的最初狀態。

為了使問題更明確,我又改變對象;我除去善惡,而在美醜、貧富、權力和奴役方麵進行試驗。所有這些對象都通過它們自己的關係進行改變,以同一方式轉了一個情感的圈子:不管我們按什麼順序安排,不論是通過驕傲、愛、恨、謙卑,或是謙卑、恨、愛、驕傲,實驗結果沒有任何改變。的確,尊重和鄙視,在某種情況下代替了愛和恨,但是這些歸根到底是同樣的情感,隻是由於某些原因才有一些變化(這些原因我們將在以後加以說明)。

第五實驗。為了讓實驗具有更高的權威性,我們可以盡量使情況變化,把各個情感和對象置於它們可能處於的各種不同的位置中。讓我們假設,除了上述關係之外,和我一起進行實驗的那個人和我或有血統關係,或有友誼關係。假設我們是父子或者兄弟,或者他和我長期友好。其次,再假設,情感的原因對他產生了印象和觀念的雙重關係;讓我們看看,這些複雜的關係會有些什麼結果。

在我們考慮實質結果之前,我們可以推斷,根據假設結果應該如何。顯然隨著印象是愉快或不快,我對於那個因雙重關係(我一向要求這兩種關係)而與印象的原因聯係著的人,必然有愛或恨。

這是按照我們的假設形成的推理;而我在試驗以後,很高興地發現一切都符合我的預期。一個兒子或兄弟的善與惡不但刺激起愛恨來,而且借著一個新的推移過程,因相似原因而產生了驕傲和謙卑。沒有東西能比親屬的任何輝煌品質更能引起我們虛榮,就像沒有什麼比他們的惡更令人恥辱一樣。經驗和我的推理的精確符合令人信服地證明了我們用以推理的假設的可靠性。

第六實驗。我們把實驗顛倒過來,保持同樣的關係,但從另一種不同的情感入手:這樣就會增加我們理論的明晰性。上麵說過,一個兒子或兄弟的善或惡先引起愛或恨,隨後又引起驕傲和謙卑,現在假設我們把這些好的壞的品質置於我自己身上,使它們與那個和我們有關係的人沒有任何直接關係:那麼,經驗告訴我們,情況改變以後,整個連鎖就被打斷了,心靈不再從一個情感轉到另一個情感,就像先前那個例子一樣。我們從來不會因為我們自己的善和惡去愛或恨兒子或兄弟,雖然他自己的這些品質會使我們感到明顯的驕傲和謙卑。乍看之下似乎與我的假設相反;因為印象關係和觀念關係在這兩種情形下恰恰是同樣的。驕傲和謙卑是和愛與恨相關的印象。我自己又和那個人相關。因此,我們應該期望,類似的原因必然產生類似的結果,而完全轉移的過程會由這個雙重關係產生,這和其他的所有情況相同。通過以下考慮,我們可以順利解決這個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