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單元 疾病控製與公共衛生監督管理法規

考試要點[考試大綱]

傳染病防治法

①第一章:總則;②第二章:傳染病預防;③第三章:疫情報告、通知和公布;④第四章:疫情控製;⑤第五章:醫療救治;⑥第六章:監督管理;⑦第七章:保障措施;⑧第八章:法律責任;⑨第九章:附則。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基本法律以外的的普通法律,是衛生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04年12月1日起實施。

1.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髄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氏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丙類傳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人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布。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製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後予以公布、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並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製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製、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係。

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麻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製工作。

1.傳染病預防

第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活動,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對傳染病的防治意識和應對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製的需要,製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並組織實施。用於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鈁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機構與兒童的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十六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86: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製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第一、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傳染病預防、控製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後,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製預案,采取相應的預防、控製措施。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

第三十條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疫情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方式和時限報告。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製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瞀的相關信息。接到通報的疾病預防拄製機構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單位的有關人員。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全國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瞀的相關信息。

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