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策融資
(1)中央政府國債資金。“九五”以來,特別是1998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發行長期建設國債以來,國家較大幅度地增加了農業基本建設投資。1998~2003年,中央累計安排農業基本建設投資總量超過3000億元,在國債及中央預算內投資中所占的比重均達到30%左右。這是新中國建立以來農業基本建設投入增長最快、總量最多的時期。
近年來,我國國債發行規模十分巨大,鑒於我國積極財政政策的逐漸淡化和退出,在國債規模不可能大幅擴大甚至存在減少趨勢的情況下,仍可以考慮將中央政府所發行的國債的大部分資金投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建議進一步增加國債用於農村特別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國債安排農村基礎設施項目主要應集中於大江大河治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農村“六小”工程(節水灌溉、人畜飲水、農村道路、農村沼氣、農村水電、草場圍欄)以及農村義務教育、農村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體係的建立等方麵。
(2)以工代賑。以工代賑屬於政府扶貧範疇,但又不同於一般單純救濟,其特殊性在於救濟與建設的結合與統一。所謂賑,就是用現金、糧食、衣服之類的實物無償救濟災民或貧困人口。“以工代賑”屬於救濟的範疇,它是救濟對象通過參加必要的社會公共工程的建設而獲得賑濟物或資金的一種特殊的救濟方式。與一般的救濟相同,以工代賑資金是無償的,其差異在於它是有附加條件的,要求貧困地區群眾通過出工投勞來獲得賑濟。以工代賑是古今中外慣用的濟貧救災、進行基本建設、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行之有效的辦法。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府繼續實行了以工代賑解困戰略,並且由單純財政補貼轉向生產力要素的投入,改以前的災後救濟為災前預防,改濟災為扶貧,變被動為主動,開展了大規模的以工代賑扶貧工作,主要用於貧困地區的基本農田、小型水利、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小流域治理等基礎設施建設。據統計,1984~1995年,第一至七批以工代賑計劃,主要是實物以工代賑,共計286.25億元。1996~2000年以工代賑全部改用支付資金。全國共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內資金200億元,國債資金50億元。從2001年開始,國家進一步加大了以工代賑的投資規模,每年除從財政預算內安排40億元資金外,還從國債中安排20億元,在基本農田、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小流域治理、牧場建設等方麵,幫助貧困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2001年和2002年國家又從國債資金中安排10億元搞易地扶貧搬遷試點項目,2003年又增加了5億元資金。今後,可以考慮將以工代賑扶貧資金主要用於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若此,可以相信,以工代賑將對促進貧困地區的脫貧致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設立基礎設施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當前,我國雖有著龐大的農村金融係統,但農業貸款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比重卻極為有限,1995年為5.97%(包括對鄉鎮企業的貸款),1997年為4.42%,1999年為5.11%,2000年為4.92%,2001年為5.09%。不僅如此,農村金融機構甚至可以說是在對農村大量“抽血”。
與此同時,農村金融體係結構複雜,定位混亂,沒有很好地整合。商業銀行出於商業利益考慮貸款有限;農業銀行更是官商不分,代行了很多政策性業務,且存在大量借政策性業務彌補商業業務的虧損甚至呆壞賬現象;而真正的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由於種種原因業務卻逐漸萎縮,到現在已處在去留兩難的境地;而農村信用合作社也由於自身治理機製等方麵的原因而困難重重。
為此,如何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在支農特別是支持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方麵發揮應有作用是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知道,很長一段時期以來,國家農業發展銀行(農發行)擔任了對農產品收購(如糧食流通體製改革)過程中的支付重任,但隨著農產品流通體製改革的深化,其市場地位受到削弱。為此,可考慮將農發行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投資上來。這些政策性銀行可直接附屬於政府,如美國農業部的農戶信貸管理局、日本的農林漁金融公庫等,資金主要來源於財政撥款,或向中央銀行的貸款。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製改革決定》確定的指導思想,對現有農村政策金融、商業金融、農村信用社重新進行功能定位和調整,建立起合理有效的運行機製,強化農村金融體係的整體功能,形成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力。這樣既可滿足農戶發展服務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基礎設施的貸款需要,又有利於引導農戶規模經營。
(4)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主要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以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其安全性僅次於國債。我們認為,由於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鄉村交通、義務教育、農村“六小”、農村基礎研究和技術推廣以及小流域治理等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經濟社會效益明顯,對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財政增收和社會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而發行地方債券為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籌措資金無非是“借雞生蛋”,我們又何樂而不為呢?況且中央2003年代地方發債250億,2004年擬代地方發債150億,實際上已在對地方發債進行逐步探索,隻要監管得力,規模控製和項目選擇得當,我們完全可允許地方適度發債以發展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3.公益籌資
(1)福利彩票資金投入。1987年至今,我國已發行福利彩票達17年,為社會福利事業發展籌集了大量資金,福利彩票的發行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經驗。中國福利彩票累計總銷量突破1000億元,為國家籌集公益金323.5億元。我國的福利彩票籌集資金主要用於社會保障事業和專項公益事業,對農村基礎設施投入並未顧及。可以考慮在適當擴大福利彩票銷售規模的基礎上,通過法定程序規定將福利彩票籌集的50%左右的公益金投向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對於近年來彩票發行工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應區別對待,而不必因噎廢食。我們相信,隻要加強規範,強化監管,我國彩票發行事業前景仍然十分美好。
我們應強化彩票發行的公益和福利之目的,可以在通過彩票發行所籌集的資金中,明確一定比例款項用於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如可以對現行體育彩票與福利彩票分開發行的做法進行改革,將二者合並為統一的國家福利彩票,並且規定在今後20年,即2004~2024年,將彩票發行所籌集資金的1/4用於體育事業、1/4用於城鎮地區社會福利事業、另外1/2用於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以體現國家對“三農”問題的關心以及解決“三農”問題的決心。這樣,按2003年籌集70億元計算並考慮必要的增長,估計每年將解決建設資金35億~5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