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防汙染法規
一、環保法規介紹
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環境為我們生存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資源和條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已經作為一個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提上了各國政府的議事日程。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保護環境,減輕環境汙染,遏製生態惡化趨勢,成為政府社會管理的重要任務。
江蘇省水域環境保護的有關法規摘要介紹如下:
1.《江蘇省長江水汙染防治條例》規定:
(1)從事水產養殖的,養殖的方式和投放的飼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2)禁止使用農藥等有毒物毒殺水生生物;
(3)港口、碼頭、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水汙染防治和船舶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汙染沿江地區水體。
2.《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暫行條例》規定:
(1)為了加強淮河流域水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保障人體健康和人民生活、生產用水,製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的汙染防治。
(2)淮河流域發生水汙染事故時,必須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時起2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並向相鄰上遊和下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3)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汙染危害。因發生水汙染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江蘇省太湖水汙染防治條例》規定:
(1)為了加強太湖水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太湖水質,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製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太湖流域地表水體的汙染防治。
(2)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體,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對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等水體所在區域。
(3)太湖流域實行分級保護,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湖體、沿湖岸五公裏區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裏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裏範圍為一級保護區;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裏至五十公裏以及沿岸兩側各一公裏範圍為二級保護區;其他地區為三級保護區。太湖流域一、二、三級保護區的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4)太湖流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在太湖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5)太湖流域應當科學規劃、合理開發利用水產資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控製太湖水產養殖規模和範圍,保護對水生態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棲生物,建設水生態工程,維護水生態平衡。
(6)漁業部門應當加強對水產養殖的監督管理,依法嚴格控製太湖水產養殖規模和範圍。
(7)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船舶汙染防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船舶汙染行為,防止船舶汙染水體。
(8)太湖流域二級保護區限製擴大水產養殖規模。
(9)太湖流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太湖生態功能的保護和修複,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退耕、退漁、退養,還林、還湖、還濕地,建設生態保護帶、生態隔離帶,維護太湖生態安全。
二、漁船防汙染規則
隨著我國水產養殖業和捕撈業的蓬勃發展,內陸水域的船舶數量及噸位不斷增加,船舶生活垃圾、維修廢棄物以及因事故而造成的“跑、冒、漏”油現象時有發生,為了防止水域環境不受汙染,《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2002)對內河漁業船舶防汙染設備的配備做了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