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傷事故處理(1 / 3)

26.何謂工傷事故?

界定工傷事故是工傷保險的基礎。工傷,顧名思義,因工負傷。“傷”是指由於生產和工作中的不安全、不衛生等因素,造成雇員負傷、殘疾和死亡。其中對“負傷”、“殘疾”和職業病都有比較嚴格的界定。

“負傷”是指因生產事故造成雇員的器官和生理功能受到部分損害;“殘疾”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它是指遭受損害之後,雖經醫療,仍不能完全康複,以致身體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職業病”是指雇員在生產過程中,由於職業性毒害而引起的疾病,它有兩個比較明顯的特征:一是在較長時間內逐漸形成,屬於緩發性傷殘;二是多數表現為較長時間的體內器官生理功能的損傷,很少有痊愈的可能,屬於不可逆性損傷。

廣義的“工傷”,是指雇員在受雇用期間因事故而受傷;狹義的“工傷”隻強調在工作過程中雇員直接受到傷害,間接損害不包括在工傷範圍內。國務院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於2003年4月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1)項、第(2)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3)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27.什麼是工傷事故責任?

工傷事故責任,就是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傷害,經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或者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人身傷害”,是工傷事故的概念。第二,“經勞動行政部門確定的,或者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是認定工傷事故的兩種途徑。第三,工傷事故的賠償義務主體,就是用人單位。造成工傷事故之後,用人單位有義務依照法律規定對受到工傷事故損害的受害人進行損害賠償。第四,工傷事故責任的適應對象本來是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者,但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受傷害事故的侵害,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責中遭受損害的,適用工傷事故的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下麵兩個概念:一是“勞動者”,是指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的工作人員、學徒。接受個人雇用的非承攬合同性質的勞動者,也是這裏所稱的勞動者。換言之,凡是根據招工合同或者雇用合同發生勞動關係的,為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以及個人雇用的職工、工作人員、雇工、學徒,都是勞動者。《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是“用人單位”,是指全民所有製和集體所有製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雇用他人從事勞動的個人。但是依照承攬合同雇用以及具有承攬合同性質的按照鍾點雇用工人的人,不在此限。

28.傷亡事故有哪些分類?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三條規定,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依照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死亡事故。

(1)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後休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仍按原勞動部[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執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9.哪些個人、單位或政府部門負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責任?

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就必須有單位或責任人組織救援,不同的人、單位或政府部門擔負著不同的應急救援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生產安全的第一負責人,其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義務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義務立即組織實施搶救。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及兼職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以保證其正常運轉。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主要是對轄區內的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緊急救援的責任。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係。在《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有更為具體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地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地區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本地區或者職責範圍內防範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迅速和妥善的處理負責。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製定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地區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經政府主要領導人簽署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另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並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30.事故調查組如何組成?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