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元旦前後(2)(1 / 2)

此時,恒星食品焚燒熟食的壯觀場麵,已經在各時政欄目播出,而市長挨打一事,也已經開始全麵發酵,從論壇走上電視,此兩件事相互關聯,有因有果,一時成為了各家電視台的熱門話題,大家眾說紛紜,但讚譽之聲占了絕大多數,恒星食品的負麵影響至此已經降至低點。之所以說12月25日是恒星食品事件的一個分水嶺,值得紀念,是因為這天恒星食品首次回款一百萬,這是恒星食品重啟生產後的第一筆回款,相對於恒星食品事發前平均每日近千萬的回款數,此筆百萬回款實屬微不足道,但放在今日,意義卻是非比尋常。恒星食品事發後一直隻出不進,什麼時候有過進賬,真照這般下去,恒星食品的家底再厚實,那也會幹枯見底,現在終於有活水進來,雖然有如涓涓細流,但細流一多,遲早會彙溪成河。這同時也說明恒星食品這些日子來一係列的舉措沒有白費,大家的努力終於有了回報,已經有消費者開始重拾對恒星食品的信心,開始購買恒星食品的熟食製品。所謂萬事開頭難,有了今天的開始,才會有明天的輝煌,楊誌遠相信,隻要恒星食品的管理層,再接再厲,穩打穩紮,恒星食品走出困頓也就為時不遠了。

楊誌遠至此總算可以鬆一口氣,因為從這一天開始,恒星食品最危難的時候過去了。

季興業的判決也已經有了結果,會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季興業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

檢察院最初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季興業提起公訴的,季興業的律師對此在法庭進行了申辯,認為在恒星食品事件中,作為公司法人,當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點無需置疑,當事人也心甘情願接受法律的判決,在向受難者賠禮謝罪的同時,也願意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承擔責任。但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季興業提起公訴,未免有失公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故意而為的犯罪行為,當事人雖然在在恒星食品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畢竟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產有李氏杆菌的產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是因為當事人自以為是,掉以輕心,管理失職所致。律師認為種種情況表明,當事人所犯之罪,隻適宜於玩忽職守罪。季興業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他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員可以等同看待,律師懇請法庭酌情予以考慮。

律師之所以竭盡全力,據理力爭,是因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玩忽職守罪在量刑上有著很大的差距和區別。在量刑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旦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就可以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玩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顯而易見,恒星食品那兩個月的銷售額,多達5億,二百萬連尾數都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