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文濤
摘要:醫療損害可分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而財產損害又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或者稱為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探討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一般是以上述醫療損害的分類為依據,進而對具體賠償項目進行描述,而筆者試圖從一個全新的、宏觀的角度――賠償原則的確定――來研究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問題。
關鍵詞:財產損害精神損害賠償原則賠償範圍
一、醫療損害賠償原則的學術觀點評析
所謂賠償原則是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規則,也就是確定行為人應予賠償的損害時所遵循的依據和標準。它與歸責原則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歸責原則決定行為人應否對受害人予以賠償,隻有以歸責原則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某種責任後,才能產生適用賠償原則的可能;而賠償原則以行為人應給予受害人賠償為前提條件,然後通過該原則確定行為人怎樣對受害人的損失予以彌補。
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法人在從事目的行為時對因其過錯造成損害的處理,是由有過錯的法人內部成員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由法人對受害人予以“適當補償”,甚至在立法中否認法人的民事責任。對醫療領域發生損害賠償的處理,亦是如此。這種重製裁輕補償的做法,是我國長期處於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狀態下的產物,與市場經濟的現實是不相符的。醫療損害賠償範圍的問題涉及到對個體權利的保護與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兩者之間的價值評判。換句話說,究竟應從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限製賠償原則,還是應從對患方權利的充分保護著眼實行全麵賠償原則,這一問題已成為爭論的焦點。
二、醫療單位主體性質對賠償範圍的影響
引發賠償原則爭論的主要原因,在於“現代民法的理念已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變化,而由以往的形式正義轉向實質正義,民法的價值取向也更為注重判決的社會妥當性,對民事主體的判斷也由抽象的人格轉向具體的人格”。
(一)醫療單位法人的性質
在傳統體製下,醫療單位屬事業單位,其設立目的在於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即追求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而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也由國家提供。由於營利不僅指法人本身的盈利,還應包括將獲得的利益分配給其成員,故醫療並不遵循等價有償原則,多以低價或不收取對價運營,而其內部成員的收入高低應當與其法人的工作完成情況的好壞、工作質量的高低,而非法人的盈利情況掛鉤。在這種體製下,若采取全麵賠償原則,勢必加重國家負擔,並最終影響醫療單位的服務質量和醫療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和發展。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不得不對公益性醫療單位的損害賠償加以限製。
隨著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醫療體製的改革也成效明顯。醫療體製改革的核心是將醫療衛生事業由國家獨家經營改由國家、集體、個人甚至外國法人和個人獨資進行多家經營,由清一色的福利醫療改為營利目的和公益目的並存並以營利目的為主的經營體製,此外,國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醫療保險製度的完善,使一大部分人有能力支付醫療費用,而且隨著行政保護的打破、醫療服務市場的放開和充分競爭狀態的形成,醫療費用也會有適當的下降。
因此,揭示現階段的我國醫療單位法人的性質,則比較複雜。其一醫療單位法人兼具企業化的營利性質和公益化的福利性質的雙重屬性。其二營利性成為醫療單位法人的經營屬性,這是醫療體製改革的結果。公益性是醫療單位法人的本質屬性,這是由醫療單位是我國社會保障體係的組成部分所決定的。其三公益性強調醫方所處的社會保障體係的正常運轉,目的在於限製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下文筆者將以醫療單位法人的屬性為根據,分別闡述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原則及範圍。
(二)財產損害的賠償原則及範圍
實行全麵賠償原則。首先,財產損害具有實際性、必然性。財產損害是指受害人因其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它既包括直接損失又包括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既得利益的喪失或現有財產的減損,間接損失是可得利益的損失,即未來財產的減損。因此,不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都是可以用金錢的具體數額加以計算的實際物質財富的損失,也是受害人在遭致醫療損害後必然要發生的物質財富的損失,隻是有即時發生損失還是預期發生損失的區別。充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是世界各國民法也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理念之一,在處理醫療損害糾紛中,對受害人實際和必然發生的損失給予全麵賠償則是貫徹這一理念的主要內容和表現形式。其次,醫療單位法人具有營利性。前文已述醫療單位法人的經營目的主要在於營利,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遵循等價有償原則進行市場運作,故其收取的醫療費用的高低與其付出的勞務在價值上是大體相等的。既然在獲得利益時適用等價原則,則在遭受不利益時,也即在因過錯給受害人帶來實際發生和必然要發生的財產損害時,出於公平的考慮,同樣應當適用這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