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論合同自由原則(1 / 3)

孫李麗

摘要: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三大基石之一,合同自由原則對後世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合同自由原則獲得了極大的發展,但在20世紀後,隨著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的變化,合同自由原則被各國立法普遍予以限製,以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本文論述了合同自由思想的形成,合同自由原則的興起以及對它的限製,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和市場經濟的作用,以期能對合同自由有一個全麵、完整的認識。

關鍵詞:契約自由合同自由市場經濟

合同自由原則是資產階級三大民法原則之一,是當代合同法的核心和靈魂。它產生於古羅馬法時期,確立與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

一、合同自由原則的曆史變遷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地訂立合同。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識之彙合,隻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原則的核心和實質是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合同自由原則最早起源於羅馬法,並體現在諾成契約中,在優士丁尼《民法大權》有關諾成契約中規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決定著契約的成立與生效,契約的成立與否取決於當事人的意誌,這一原理後來被概括為契約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契約自由。羅馬法的契約自由思想為現代契約製度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但這僅僅是一種思想,並未形成一項基本原則,與自由資本主義相適應的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學說促使合同自由完成了從思想到基本原則的演變。

15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生產關係逐漸形成,個人逐漸從封建的、地域的、專製的羈絆下解脫出來而成為自由、平等的商品生產者,實現了“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契約自由思想得到廣泛傳播,同時特定的經濟、政治、思想文化背景為作為資產階級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的契約自由原則提出了條件。契約自由作為一項原則被各國陸續確立下來。

正是因為契約自由符合資產階級政治、經濟、文化的需要,同時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為其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19世紀契約自由觀念蓬勃發展起來。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都把它作為一項原則在立法上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1804年《法國民法典》最先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在此之後的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同樣也確立了契約自由原則。

二、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及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體現

(一)合同自由原則的內容

1.締約自由。即合同主體有權決定是否與他人訂立合同,法律原則上不能限製當事人的自由而強製其訂立或不訂立合同。締約自由包含兩方麵的自由,第一,訂不訂合同的自由;第二,與誰訂立合同的自由。

2.選擇合同對方的自由。即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與誰訂立合同,法律一般不能強令當事人必須與特定的人訂立合同。

3.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當事人有權依其自由意思決定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確立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隻要合同內容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強製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認其有效。合同是當事人意誌的體現,對當事人意誌表示的尊重就是對當事人合同意願的尊重。

4.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合同形式是表示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法律行為的方式。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可以決定采用口頭方式還是書麵方式以及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