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違約的責任形式與對違約行為的懲罰(1 / 3)

任自力

摘要:違約行為是對合同約定義務的違反,它侵害了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違約行為包括預期違約與屆期違約兩種違約形態。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存在不同的責任形式,包括令違約人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守約方的合同解除權。

關鍵詞:預期違約屆期違約加害給付

一、預期違約及責任

(一)預期違約

《合同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我國《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行為的明確表述,預期違約可以是明示毀約也可以是以行為默示毀約。

1.明示毀約。違約人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向相對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叫明示毀約。明示毀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這段時間內;

(2)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不履行;

(3)提出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問題。

2.默示毀約。默示毀約指當事人雖未向對方當事人聲明將不履行合同,但自身的行為明確表明了其將不履行合同。默示毀約的法律構成與明示毀約的法律構成之不同的地方在於:預期違約方沒有將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明確地表示出來,而是另一方根據某些情況預見到其將不履行義務。

(二)預期違約責任

當違約方有違約行為時,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獲得相應的救濟權利。包括:(1)一方預期違約行為成立,另一方獲得合同的解除權,守約方可以書麵通知違約方合同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影響守約方繼續向違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2)定金罰則的適用。若預期違約方為交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預期違約方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應當雙倍返還定金。(3)守約方可起訴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預期違約成立,守約人即可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在期限屆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二、屆期違約及責任

屆期違約又稱實際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未按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

(一)拒絕履行及責任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指債務人在無抗辯權的情況下,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拒絕履行,既有明示拒絕的情形,如書麵或口頭拒絕履行;也有默示拒絕的情形,如買賣合同標的為特定物時,債務人將該物讓與第三人等。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1)須有合法債務的存在。(2)債務人向債權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3)拒絕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作出的。(4)拒絕履行無正當理由。

拒絕履行,在法律上的直接效果是使債權人可以基於法律或合同的規定,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債務,或要求債務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二)履行遲延及責任

履行遲延有兩種含義。廣義上的履行遲延,包括給付遲延(債務人的遲延)和受領遲延(債權人遲延);狹義的履行遲延,則單指債務人的遲延。學者大多采納廣義的概念。

1.債務人遲延。所謂債務人遲延,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能夠履行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構成債務人遲延履行必須具備如下要件:(1)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判斷債務人是否遲延履行,通常以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是否履行為標準。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構成遲延履行債務。(2)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履行是可能的。就是說,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而沒有履行債務。(3)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4)遲延履行沒有正當理由。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如果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確有正當理由而暫時不能履行合同債務,可以被免除實際履行的責任,或者債務人依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暫不履行債務。則不構成遲延。在債務人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應承擔如下違約責任:第一,繼續履行。在履行遲延的情況下,債務人一般是能夠履行的,因此,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債權人也有權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但是,如果期限直接關係到合同當事人定約的目的,在債務人遲延履行後,繼續履行對債權人喪失利益,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並要求債務人賠償損失。關於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否解除合同的問題,我國學者大都主張在遲延履行之後,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第二,賠償損失。《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遲延造成的損失,債務人應付賠償損失的責任。第三,對在遲延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負責。《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債務人在履行遲延後,如果發生不可抗力而造成損害的(如發生地震造成標的物毀損滅失),如果此種損害確在債務人遲延期間,則債務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