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淺談經濟法的價值(1 / 2)

陸娟莉

摘要:經濟法的價值必須反映其所具有的社會性和公私法兼容性特質。經濟法要求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確保參與主體公平享用資源,但公平不能否定效率,經濟法必須追求社會效率和環境效益的統一,這是其終極目標與價值所在。

關鍵詞:社會性公私法兼容性公平與效率

一、經濟法的興起和本質

(一)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興起有其客觀必然性首先,社會化大生產的發展帶來空前財富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係列,如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權益問題等等社會經濟問題。對這些新問題,傳統的法律部門很難對其綜合處理,因此客觀上要求一門新型的法律部門從整體上對經濟生活進行規製,保障經營主體的私權利,實現個體利益同社會利益的統一。

其次,社會化大生產本身要求市場經營主體高度的自治和競爭,而經營者基於趨利本性,必然會產生影響社會經濟生活,破壞市場環境的消極行為,因此政府就必然會發揮其經濟管理的職能幹預經濟生活,解決商品生產經營者自身難以解決的內在矛盾,克服商品經濟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消極因素。

以上這一切促使國家從宏觀角度出發來協調經濟運行,平衡各種經濟行為和利益關係,綜合處理各種經濟矛盾,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障社會經濟穩定、健康、持續地發展,經濟法應運而生。

(二)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是其有別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特性,從經濟法的產生來看:

(1)經濟法以社會為前提,追求社會整體利益,重在對現代社會經濟關係進行全麵係統的調整。經濟法不同於民法在調整經濟關係時,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也不同於行政法在調整經濟活動中,重在追求國家行政權力運轉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經濟法具公私法兼容性。這裏的公法是指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意誌的法,私法指反映社會個體利益和意誌的法。經濟立法通過對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法律化,使國家從各種經營主體的整體利益出發,追求社會效益和社會公正,承認市場主體的經營自主權,保障各個經營主體在公平條件下競爭,實現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

(3)經濟法是縱橫兩類經濟關係平衡結合的法。縱向經濟關係即為指導性經濟關係和指令性經濟關係,如涉及到管理、強製、監督內容的經濟關係。橫向經濟關係為平衡經濟關係,經濟法更多地調整縱向經濟關係,但也涉及橫向經濟關係,如對所有權的關係、市場交易關係及消費關係的調整。

二、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的價值必須反映經濟法所具有的社會性和公私法兼容性的特質。一般而言,秩序、效益、自由、公平、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價值,但經濟法由於其特殊的功能,使其追求的價值也有其特殊性。通過以上對經濟法興起和本質的探討,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為:經濟公平、經濟效益和經濟民主。

(一)經濟公平價值

經濟公平價值是經濟法追求的基本價值,基本含義是指任何一個法律關係的主體在以一定的物質利益為目標的活動中,都能在同等的法律條件下實現建立在價值規律基礎上的利益平衡。競爭是市場機製的靈魂與內在要求,經濟法是為克服市場失靈而出現的,因而它必須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建立市場運行的一般規則,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各類經營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

(1)經濟公平首先要求市場主體之間公平有效的競爭,即客觀上需要一種有序的市場環境。民法通過建立的主體資格與機會平等的製度、物權的保護製度及債權製度來維係市場活動中的公平競爭環境,但其缺乏一種擁有強製力量的整體利益為代表主體,所以民法對處於優勢地位的一方利用其優勢以合法形式損害弱者利益的行為難以有效製止,勢必造成整個市場的無政府狀態。經濟法因具有社會性,決定了其職能在於確立、穩定和保護有序的經濟運行方式和市場環境,對妨害與限製公平競爭的壟斷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製止或製裁,同時又對競爭行為進行適度控製,以防止過度競爭,以此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在公平的市場條件下展開有效的競爭,從而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2)經濟公平其次表現為經濟法對經濟主體參與社會資源享用和分配的平等,經濟法確保每個經濟主體依法享有一定的資源和分配權,對那些非法壟斷社會資源、限製競爭的行為予以製裁,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時也確保了生產經營主體的有效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