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我國“嚴打”刑事政策的反思(1 / 3)

馬亞茹

摘要:“嚴打”作為一項刑事政策,在實踐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局限性和負麵效應同樣不容忽視。本文從“嚴打”政策存在的局限性及其引發的種種社會問題入手,對“嚴打”政策進行反思,認為“嚴打”政策是對法製的破壞與違反,應該全麵放棄而借鑒國外的“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

關鍵詞:“嚴打”刑事政策局限性理性反思

自20世紀80年代初,黨和國家提出“嚴打”方針並組織實施以來,“嚴打”政策作為黨和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懲治犯罪、維護治安的一項長期刑事政策,伴隨著改革開放,經濟體製改革,政治體製改革走過了20個春秋,有力地打擊了犯罪,促進和保障了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功不可沒,但每次“嚴打”鬥爭在取得短期性階段效應後,我國的社會治安狀況依然相當嚴峻。階段性“嚴打”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我們不得不對“嚴打”政策進行反思。

一、“嚴打”政策產生的社會曆史條件

“嚴打”政策是我國根據某一領域或某一階段犯罪態勢的發展變化以及抗製此種發展變化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具體刑事政策。從我國建國以來的曆次“嚴打”來看,提出的時機無不在社會治安狀況嚴重惡化時期。沒有犯罪狀況的嚴重性也就沒有“嚴打”產生的現實合理性。1983年是我國正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曆史時期,“文革”十年沉積下來的社會矛盾凸現出來,刑事犯罪迅速飆升;90年代初期,經濟體製由計劃經濟轉軌為市場經濟,經濟陣痛帶來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犯罪像洪峰一樣逐年上漲,特別是首都北京連續發生4起搶劫銀行殺人案,黨中央96年4月又一次做出了“嚴打”的重大部署;世紀之初,隨著改革的深入,舊的經濟體製不斷被打破,而新的經濟運行機製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尚難健全,配套的法律製度也不完善,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引發刑事案件總量上升,危害增大。特別是在一些城市和鄉村,惡勢力稱霸一方,作惡多端。有些地方的惡勢力逐漸演變成為更具有破壞性和危害性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這些黑惡勢力甚至染指基層政權,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於是,在2001年4月,中央召開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部署“嚴打”整治。應該說,“嚴打”刑事政策的提出並實施,對於維護當時非正常的治安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二、“嚴打”政策存在的局限性

麵對改革開放後始料未及的嚴重犯罪問題,全國範圍內的“嚴打”已有三次,加之各項專項鬥爭、治理整頓和季節性嚴打,以及各省市所組織的局部性“嚴打”,可以說“嚴打”方針濃縮了我國近20年犯罪治理的經驗與教訓。在曆次的“嚴打”鬥爭中,官方報道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抓獲犯罪人數目、判刑人員數目等統計數據在向我們傳達著同一個信息――經過運動化、戰役式“嚴打”鬥爭上的洗滌,社會治安狀況明顯好轉。然而,事實卻並非如此。隨著我國社會總體轉型的深入,刑事案件在總體趨勢上處於高速增長階段。就實際而言,20年的“嚴打”不僅沒有實現“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反而離我們越來越遠,根據《2001-2002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總報告》,即使在2001年“嚴打”期間,2001年的社會治安秩序沒有根本性的好轉。這充分說明“從重從快”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階段性“嚴打”既不可能對所有的犯罪“一網打盡”,也不能從根本上製止犯罪的增加,甚至它對阻止犯罪過快增加所起的延緩作用也是極為有限的。

(一)“嚴打”政策不符合我國的法製精神,與我國的刑法原則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