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曉宏
摘要:審計監督是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和其他公共資源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本文從行政監督體係中審計監督的立法本意出發,談一談在現行審計體製中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關鍵詞:審計監督立法本意
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人民將公共權力委托給其選舉產生的政府,同時將與行使權力相關的公共資源,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國有資本、森林、土地、礦產、海洋等生態資源也授權給政府使用,為的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使公共資源在保值、增值的基礎上,促進社會生活的協調健康發展。然而,在這種公共資源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的情況下,政府官員或公營企事業單位領導成了公共權力的暫時擁有者,其在行使和運用公共權力的過程難免受到人性弱點的影響,加之權力所具有的強大擴張性和腐蝕性,容易使權力人手中的公共權力商品化、私有化、資本化、特殊化,即權力腐敗,最終使權力人在使用管理這些資源時可能會濫用權力導致資源的損失或不恰當使用。要從源頭上杜絕權力腐敗,就必須對公共資源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在我國,對權力監督的渠道主要包括:政黨監督、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公民(民主)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等,根據權力的運行離不開資金運轉的特點,權力腐敗大多與經濟問題有關。本文就行政監督體係中審計監督的立法本意及在現行審計體製中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兩方麵談些自己的想法。
一、審計監督製度的立法本意
我國的審計監督製度是在1982年《憲法》中確立的,《憲法》第91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第109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憲法》所規定的審計監督製度,其本質是民主和法製的工具,是國家行政監督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的直接對象是經濟活動,而經濟活動又與人、與權力有著天然的關係,國家審計監督正是在這種天然關係的基礎上,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監督來實現其對權力的監督與製約,從而促進部門、單位依法理財和依法行政,規範政府行為。所以,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重要執法機關,是領導決策的重要參謀,也是民眾監督的眼睛,在加強對權力的製約和監督中負有重要職責,發揮著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獨特作用。
在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審計法》對立法目的進行了補充。“總則”第1條規定:“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的。”與原審計法比較,修訂後的《審計法》在立法目的上突出強調了以下兩點:第一,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此,筆者認為,之所以強調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反映出社會公眾(公共權力的真正擁有者)對政府及有關單位在管理和使用納稅人資金為社會服務的效果方麵並不滿意。要求審計機關不僅要查處違法違規問題,也應重點揭露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損失浪費和效益低下問題,這也正是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第二,保障社會健康發展。該立法目的內容的增加,說明了國家實施審計監督製度的最終目的是: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促進和諧社會的盡快構建,通俗地說,是為了實現安定有序、和諧健康的社會環境,讓人民生活得更美好。現階段,我國正值經濟社會轉型期,社會發展中存在諸多不和諧的因素,小到個人,大到部門、單位乃至地域之間,因各自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而產生的利益衝突已嚴重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協調發展。所以,今後審計工作的重點將放在教育、衛生、文化、社保資金、“三農”資金等方麵,通過關注民生民權,關注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的發展,大膽揭露和查處各種權力腐敗、損失浪費和損害人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加強對公共權力的監督與製約,促進人類社會協調發展。
二、現行審計體製中如何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鑒於新修訂的《審計法》對現行審計體製的維持,即審計機關仍隸屬於行政係統,分級管理,地方審計機關實行既對當地政府負責,又對上級審計機關負責的雙重領導體製。筆者要談的是,在現行體製下,隻要運用好法律賦予審計結果報告權和審計結果公布權,審計監督作用就能更好地發揮。
(一)運用好審計結果報告權
審計工作報告製度在《憲法》中早已確立。這一審計工作報告製度是權力機關對政府工作加強指導與監督的體現,也是對審計監督製度執行情況的審查與監督。自1998年以來,審計署受國務院委托每年都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處理結果。自2003年6月23日審計署李金華審計長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掀起陣陣審計“風暴”,人們在震驚的同時不無欣慰。而新修訂的《審計法》對審計工作報告製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的內容更讓人們有了信心,“總則”第4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製度的完善體現了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審計查出的問題的決心。審計結果報告權將審計監督和人大監督結合起來,增強了審計的權威性,更有利於督促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認真糾正、嚴肅處理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加強管理,防止問題再次發生,從而在整體上保證國家審計監督的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