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對一審刑事案件合議庭組成人數的探討(1 / 2)

魏東

摘要: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合議庭的組成人數不能與司法的目標完全契合,因此應增加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一審的合議庭組成人數。這在實踐上符合合議製度的本質和功能,可以更好地協調與審委會之間的關係。在法理上,不僅可以提高辦案效率節省司法資源,而且能促進和提高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關鍵詞:合議庭組成人數實踐合理性法理和理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基層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數最高隻能為3人,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刑事案件的合議庭組成人數最高隻能為7人。長久以來人們似乎沒有懷疑過此項規定的合理性。然而,這一規定過於僵化,難以實現對司法公正、高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目標完全契合。在與民事訴訟法相應規定的比較中,更顯現出其不合理性。我們不能隻從執行法律的角度來思考法律,更應該從社會需求和法律的終極目標來思考某一法律製度的合理性。現在司法實務界正在進行的審判方式改革,給我們思考及實踐新的製度設計提供了契機。建議增加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訴訟合議庭組成人數或者如《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隻規定單數,不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最高數。

一、增加合議庭人數的實踐合理性

首先,增加合議庭組成人數符合合議製度的本質和功能。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法釋[2002]25號《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實行合議製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製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這條規定,事實上就是我國訴訟法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本製度――合議製度,簡稱合議製。它是民主集中製原則在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合議製原則在審判組織上的具體表現為合議庭,它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重要審判形式。合議製同時應具有以下特征:1.多人參與,而且必須是單數;2.權利平等,每人均有表決權。所謂多人參與是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必須為數人,最少為3人,而且是單數。由於合議製是與獨任製相對而言的,而獨任製為一名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因此,隻有多人參與才能使合議庭成為一個集體審判的組織形式,否則就談不上合議問題。換言之,多人參與是合議製度最基本的特征,它是合議製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多人參與更能體現民主,更能發揮多人的智慧和經驗。人民法院裁判案件是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認證的基礎上來認定案件事實的,並根據認定的事實考慮如何適用法律。合議製度能夠發揮合議庭全體成員的集體智慧和力量,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思路,以便法院作出正確裁判,因此,合議庭評議案件是合議製度的核心,功能就是對當事人雙方提供證據的認定做到更加客觀、全麵,防止和避免獨任製審理可能帶來的疏漏和錯誤。增加合議庭組成人員數,更能充分發揮合議庭每個成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或限製合議庭成員中某個人或某些人的主觀偏見,使正確的意見得到堅持,進而做到公正裁判。

其次,能更好地協調合議庭與審判委員會之間的關係。根據現行《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三大訴訟法的相關解釋的規定,除獨任審判、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外,人民法院不存在其他的任何審判組織和個人。《人民法院組織法》第10條、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可見審判委員會隻是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大量的案件還是由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承擔,而合議庭審理案件在數量和質量的要求上更高。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製度發揮了重要作用,可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審判委員會的判而不審,已經遭到許多質疑。同時,一些所謂的要經審判委員會的複雜案件,並不是特別難以解決的,隻是由於審判人員少而帶來的認識上的有限性難以形成一個明確的結果,或者難以實現少數和多數意見的明顯對比,而無法形成傾向性意見,人少也是導致合議庭組成人員有重大分歧不能解決的重要原因。增加人員則可以使一部分較為複雜的案件不經審判委員會即得出明確和使人信服的結果。增加一審刑事訴訟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尤其在基層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數確定為5人或7人,會更有利於對案件的公正高率審理。從另外一個角度講,3人組成的合議庭對案件審理後不能定案,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而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遠遠大於3人,何況目前我們絕大多數法院的審判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都是“庭長級以上行政領導人員組成的機構”,他們中部分人員的審判業務專業水平比一般辦案法官不一定高出許多,甚至不如一般法官。目前全國法院非常重視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在改革法院審判體製,尤其是改革法院審判組織的同時,改革和增加刑事一審合議庭人員的組成數非常有必要,當然必須保證為單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