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談科學構建訴訟管轄製度(1 / 3)

劉群

摘要:隨著人們程序意識的增強、對程序公正要求的不斷提高,管轄權製度越來越受到重視。當前由於立法層麵和法律適用等諸多原因,使司法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法律適用標準不統一。如何解決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中的有關疑難問題,公正審理管轄權異議案件,對保護當事人訴權,科學構建我國訴訟管轄製度會產生積極的作用和有益的借鑒。

關鍵詞:管轄權製度管轄權異議案件疑難問題

一、當前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情況的分析

雖然法律上確立了管轄製度,但管轄權的爭議從來就沒有停止過。當前,對於管轄權的爭奪可以說到了如火如荼的地步。據統計,最高法院單就管轄權方麵作的批複、答複和司法解釋就達200件之多。以我院為例,2003年全年審理不服管轄權異議和不予受理裁定上訴案件197件,指定管轄、管轄問題的請示案件及抗訴案件126件,共計323件。2004年全年審理不服管轄權異議和不予受理裁定上訴案件220件,指定管轄、管轄問題的請示案件134件,共計354件。2005年1-8月份審理不服管轄權異議和不予受理裁定上訴案件120件,指定管轄、管轄問題的請示案件計60件,共計184件。可見管轄權的爭議案件一直保持較高的數量且呈上升趨勢。

筆者認為,這是由於我國的訴訟法在製度設計和規定上的欠缺,司法實踐中案件的複雜多樣性,以及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局限性所致,具體來講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原因:

1.地方保護主義現實存在。當事人總想讓案件留在當地或人事關係較為熟悉的地方審理,這樣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利;有的案件則是當事人利用地域或人際關係優勢謀求傾斜的判決,故而爭奪管轄權,這樣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不乏存在。

2.當事人的案件審理的程序意識增強,對司法公正,特別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增強。他們有理由認為如果法院在管轄權上處理不當,在實體審理上也就難以保持公正,所以從一開始就予以高度重視。當然其中不排除一些當事人利用程序規定有意拖延訴訟,無理提出異議的現象。

3.法院之間由於局部利益或人為原因還存在搶管轄、推諉管轄的情況。

4.在解決案件管轄方麵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比較模糊不清,甚至空白,造成法院在審理管轄權異議案件時法律適用的不統一,也為某些當事人利用製度缺陷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在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中所遇到的疑難問題和解決的思路

我們在審理管轄權異議案件時遇到的疑難問題有立法層麵和法律適用兩方麵的問題,但主要是立法層麵的問題。由於法律、司法解釋對於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的範圍、方式、手段都規定過於原則、在某些案件管轄問題的處理上規定欠缺,造成審理中在適用法律時認識分歧大、標準不統一,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關於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的範圍

對當事人提出級別管轄異議是否屬管轄權異議案件?當事人就受訴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原告方惡意拆分標的或以較小的標的立案。在庭審中增大訴訟請求惡意規避級別管轄的案件提出異議,對此案件如何處理,最高法院的批複明確指出,對級別管轄應依職權進行審查,確無管轄權的應向上級法院移送,有管轄權的則口頭告知異議人但不作裁定。實踐中我們發現存在兩類現象,受訴法院要麼不認真審查強行管轄,要麼下裁定並賦予當事人上訴權的現象發生。從最高院的批複中可以看出對此類案件作為管轄權異議案件裁定處理是無依據的,我們一經發現即予以撤銷,但同時由於對一審法院的級別管轄問題缺乏監督手段和渠道,我們隻能通過當事人的反映知曉,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或糾正問題,無法杜絕一審法院超級別管轄的現象發生。

對於法院主管問題是否允許當事人提出異議?對於案件是否屬法院主管,屬於立案審查的問題。在受理後當事人就法院主管問題提出異議,我們認為法律已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實體審理後得到救濟,即法院經審查案件確不屬法院主管範圍的可裁定駁回起訴,所以對此異議不應按管轄權異議案件處理。特別要指出的是如何解決審判與仲裁的關係問題。司法管轄為糾紛最終救濟手段,但是從法律規定和設立仲裁製度的根本目的出發,當事人一旦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方式就排除了司法管轄。對於有仲裁協議的案件,一般來講起訴時法院發現雙方有仲裁協議的一般不予受理。但若一旦立案一方當事人提出該案不屬人民法院主管的問題該怎樣處理,是否屬於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範圍,在實踐中比較模糊。我們傾向認為,該異議仍屬當事人對法院主管問題提出的異議,《仲裁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通過實體審理得到救濟,法院通過實體審理確定法院確無管轄權的可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仍可提出上訴,故該異議也不屬管轄權案件的審理範圍。對於一審做出裁定的,我們以不屬異議範圍予以撤銷,以指導函的方式告知一審依職權審查仲裁協議的效力,實體判決或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