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論法律解釋的必要性及其目標(1 / 3)

程冬

摘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文本內容及含義的解釋,包括對文本含義的理解和對這種理解的表達――闡明。任何法律在實際的運用中都麵臨解釋的問題,就如同任何文本都需要讀者理解一樣。法律必須解釋,這是法律在運用過程中的必然屬性,也是法律在社會中的一種存在方式。從司法的角度來看,法律解釋的目標即為建構一種個案的裁判規範,通過個案正義實現社會正義,實現司法的神聖使命。

關鍵詞:法律解釋司法立場裁判規範

目前,法律解釋問題成為我國法學界正在努力探討的一個熱點問題,學者們對於法律解釋的原因、可能性、方法等屬於法律解釋的本體論問題均進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對法律解釋的目標卻觀點各異,看法不同。法律解釋目標的界定是以法律解釋觀為基礎和前提的,不同的法律解釋觀就會有不同的解釋目標的界定。從司法的立場來看法律解釋的目標即為建構適合個案的裁判規範,以通過個案正義最終實現司法正義。

一、法律為什麼要解釋

法律解釋,顧名思義自然是對法律文本內容及含義的解釋,包括對文本含義的理解和對這種理解的表達――闡明。任何法律在實際的運用中都麵臨解釋的問題,就如同任何文本都需要讀者理解一樣。運用法律的前提是理解法律,每個閱讀法律文本並準備使用法律的人,都會對法律做出自己的理解,尤其是經常與法律發生聯係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研究者等,他們在自己的工作中,不可避免地經常需要解釋法律,而且有的人,例如法官,就個別案件對法律的解釋還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律解釋從性質上看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是立法活動的繼續,法官的法律解釋本身又是一種司法活動。首先,它是對法律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其中有的與被解釋的法律文本一樣,具有普遍約束力。正因為如此,必須由專門的組織或人員進行解釋。所以,這裏所說的法律解釋也就不同於所謂學理解釋和任意解釋。學理解釋是法學研究者對法律所作的說明。其次,它是針對法律規定不清楚、不明確和模糊之處而作的說明,因此,就具有填補法律空白和漏洞的作用。一般認為,法律解釋是對立法意圖的進一步說明,必須符合立法原意,不得改變原法律的規定或突破法律原則的界限,在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由於法律解釋必然要補充、豐富法律的規定,必然要對法律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說明,所以,法律解釋必定具有一定的創造性,是對立法的進一步完善。至於由誰來解釋,那是解釋的主體問題。解釋的主體不同,其所作的解釋在法律上的效力也不一樣。“有的主體所作的解釋在法律上有效,譬如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的法律解釋、法官在其判決書中所作的解釋,都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叫做有權解釋。國家為了統一人們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特授權一定機關,對法律作出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這種解釋,叫法定解釋,也是有權解釋的一種。所以,有權解釋,按其僅對個案有約束力,還是有相對普遍的約束力,又可分為有權的個別解釋和有權的規範性解釋。前者,隻對個案有法律效力,如法官解釋。後者,則有相對普遍的法律效力,如立法機關的解釋。”

法律解釋通常是在法的實施過程中進行的。從學理上說,它又與法律推理聯係密切。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推理依賴於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法律解釋使法律推理的大前提進一步確定,故法律解釋水平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法律推理、法律適用的水平,法律解釋也就構成法律推理技能和法律方法的有機組成部分。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緣於製定法的不足和缺陷,法律解釋在法的生成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實施的前提,又是法的發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原因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