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目的和要求

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稅收征管法律製度是國家稅法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征管法律製度的頒布和實施,對依法進行稅收征管,保證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意義。學習中應當掌握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的機構和職權範圍,明確違反稅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責任,對危害稅收征管罪的各項罪名及犯罪構成有所了解,應重點把握納稅申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義務和權利、稅款征收措施,以及扣繳義務人、納稅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另外還應注意偷稅罪、抗稅罪、騙取出口退稅罪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構成。

重點提示及注意點

本章的重點內容是掌握稅務管理與稅款征收、稅務檢查三者之間的關係,尤其是稅收征管改革後,征管模式與程序的相應變化,扣繳方式及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的權利、義務和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對危害稅收征管罪中的新增添的罪名和存在較普遍的稅收犯罪應重點予以把握。

重點例題分析和解答

1.稅收保全與強製執行的比較異同?

解析:

(1)二者的共同點在於,稅收保全和強製執行都是稅款征收中的一種特殊措施,而且都必須經過縣上以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才能采取。

(2)區別在於:①采取該措施的期限不同:稅收保全在納稅期限未到的情況下采取,強製執行在納稅期限已過的情況下采取。②措施的具體內容不同:稅收保全是通知銀行等金融機構暫停付款,使納稅入賬戶上留有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或者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強製執行則是從納稅人的賬戶中扣繳稅款或者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財產以抵繳應納稅款。

2.偷稅罪、抗稅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區別是什麼?

解析: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申報或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額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為。抗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威脅、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逃避追繳欠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行為。

偷稅罪與抗稅罪的區分:①主體不同,偷稅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而抗稅罪的主體為個人;②侵犯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是國家稅收管理秩序,而抗稅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稅收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③客觀表現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采取虛假手段,欺騙稅務機關,使其認為已全部繳納稅款,抗稅罪則是在稅務機關在向其依法征稅時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

逃避追繳欠稅罪與偷稅罪的區分:偷稅罪是納稅人采取非法手段,向稅務機關隱匿應納稅款額,使稅務機關不知其應納稅額;逃避追繳欠稅罪則是納稅人欠繳稅款已被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也承認,但隱瞞納稅能力,並轉移、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客觀上無法追繳其欠稅款。

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下列各題,隻有一個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將你選定的答案編號用英文大寫字母填入括號內)

1.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並於()起施行。

A1992年9月1日

B1993年1月1日

C1993的8月4日

D1995年2月28日

2.稅款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於()

A已建立會計賬冊,會計記錄完整的納稅人

B生產經營規模小,稅源零星、分散的納稅人

C無記賬條件,無法核實其銷售收入或者營業收入的個體戶或小型工商戶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