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要點

傳染病防治法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預防;

③第三章: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④第四章:控製。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公布,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41條,分為7章。它是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而頒行的一部衛生法律,對於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機構及其職責、預防與控製傳染病的製度和措施、違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1.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自喉、流行,22.

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風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聰腺炎、風瘮、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第四條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製定傳染病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各類衛生防疫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的傳染病防治管理任務,並接受有關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軍隊的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同防治傳染病有關的食品、藥品和水的管理以及國境衛生檢疫,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製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對預防、控製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預防

第九條各級政府應當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衛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蠅等病媒昆蟲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動物的危害。

第十條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和改造公共衛生設施,對汙水、汙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

第十一條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製和疫情管理工作。

市、市轄區、縣設立傳染病醫院或者指定醫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傳染病病房。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第十三條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十四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六條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保藏、攜帶、運輸,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製措施。

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家畜家禽的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

同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未經當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獸醫部門檢疫,禁止出售或者運輸。

狂犬病防治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畜牧獸醫、衛生、公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十九條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辦的大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申請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並根據衛生防疫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

第二十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3.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都應當及時向附近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防疫機構報告。

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有關主管人員和從事傳染病的醫療保健、衛生防疫、監督管理的人員,不得隱瞞、詭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疫情。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疫情,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地如實通報和公布本行政區域的疫情。

4.控製

第二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控製措施:

(一)對甲類傳染病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査結果確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摣自脫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部門協助治療單位采取強製隔離治療措施;

(二)對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類、丙類傳染病病人,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製傳播措施;

(三)對疑視甲類傳染病病人,有明確診斷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

(四)對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疑視傳染病病人汙染的場所、物品和密切接觸的人員,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預防措施。

傳染病病人及其親屬和有關單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組織應當配合實施前款所列措施。

第二十五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製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采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六條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報經上一級地方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在疫區內采取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