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七二九年,清雍正皇帝曾發布一道上諭曆數賭博的危害:“荒棄本業,蕩費家資,品行日即於卑汙,心術日趨於貪詐。父習之則無以訓其子,主習之則無以製其奴,鬥毆由此而生,爭論由此而起,盜賊由此而多,匪類由此而聚。其人心風俗之害,誠不可以悉數。”(《清世宗實錄》卷八十二)從雍正皇帝之口說出的上述危害,其實質是賭博危及了封建統治的思想基礎、經濟基礎以及政治基礎,由此而出現的盜賊匪類將直接威脅帝國的生存,因此必須嚴加禁絕。所以,中國古代各個王朝都對賭博製定了種種禁令和懲治措施,並取得了程度不等的效果。
據文獻記載,我國從殷商時期起就出現了賭博。至遲到春秋戰國時期,賭博已成為流行於社會各階層的一種惡習。由於它悖禮害義,助長遊惰習氣,危害社會治安,因此,處在“王室衰微,群雄並起”動蕩時期中的各國統治者,在變法圖強的同時著力懲治賭博,著名政治家管仲輔佐齊桓公,對賭博的危害非常警惕,他曾嚴正地告誡齊桓公:以往不少無道之君之所以亡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沉迷於享樂和賭博。管仲還將禁賭作為一年四季重要政務之一。齊國在管仲的治理下,成為春秋時期最先稱霸的強國。
戰國時期最先稱霸的魏國更是首創立法禁賭。魏國改革家李悝製定了我國曆史上第一部比較係統的成文法典《法經》,其中的《雜律》規定:“博戲罰金三盪(‘盪”為“盫’(酹)字之誤,是當時貨幣計量單位),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特笞;不止,則更立。”(明董說《七國考》引東漢桓譚《新論》)也就是說,凡賭博者均被罰款。對於王位繼承者的太子,更是應德才兼備,故應從嚴要求,初次賭博將被用寬大的竹板責打;如再犯,則重打;如仍屢教不改,則取消其太子的名位而另立之。
秦始皇統一全國,建立了大一統的多民族封建國家,李斯製定的《秦律》在嚴懲奸邪盜賊和遊惰者的同時,還規定對私自賭博的官民處以“刺黥”之刑,即在臉上刺字,重者更要“撻其股”,許多賭徒往往在重打之下命歸黃泉。
漢代的統治者對禁賭也比較重視。漢代的法律《漢律》現已失傳,但據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考證,其中有關禁賭的法令當與《法經》相同。漢武帝曾經親自製定十二條戒文,其中一條就是戒賭。據《漢書·功臣表》記載,當時諸侯王犯賭博罪要被處以“完為城旦”的刑罰,即剪去胡須及鬢毛,發配到邊塞,白天站崗放哨,夜晚修築城牆。漢武帝時安丘侯張拾、侯黃遂、樊侯蔡方都因賭博而被判處死刑,同時爵位被奪,國被取消。有一次,有大臣向漢武帝進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要求進行懲處。於是漢武帝下令清查,結果有數千人受到牽連,被判處輕重不等的刑罰。
魏晉南北朝時期,由於南北分裂、時局動蕩,加之玄學興起,世風大變,整個社會表現出一種擺脫傳統束縛的趨勢,賭博即在這種特殊環境中迅速廣泛地蔓延開來。由於皇帝、士族帶頭賭博,三國、兩晉時沒有禁賭的法令,隻有一些地方官吏如陶侃等自發地禁賭(見下節)。到劉宋時期,這種狀況有了變化,當時賭博者被查獲,官員免官。如大臣王景文官至給事中、右衛將軍,侯爵劉康祖官至員外郎,均受到此等處罰。到齊梁時,處罰加重,凡士人賭博,將被流放到邊遠地區充軍,刑期不定;而普通百姓賭博,則判處徒刑二至五年。後來,梁昭明太子蕭統為了優待士人,將士人賭博者僅免官,百姓則判徒刑三年(見《梁書·昭明太子傳》)。不過,上述受罰的隻是“私賭”,而公開的、大規模大賭注的“官賭”則屬合法。正是由於這種法律上的缺口,當時的賭風不僅未被製止,反而愈益熾烈。
在唐代,由於重建並發展了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帝國,儒家學說又重新成為國家的統治思想,因此違禮害義的賭博當然被嚴禁。《唐律疏義·雜律》明確規定:凡是參與以財物作賭注的賭博者,輸贏在五匹絹以下,各杖一百;輸贏在五匹以上者,按盜竊財物罪論處,以五匹合徒刑一年計算,十匹二年,以此類推。提供賭場、賭具和召集賭博者,也按上述辦法處置。另外,賭飲食和以弓射賭可不以賭博論。《唐律疏義》完成於高宗時期,而到唐玄宗時,社會風氣趨於奢糜,從皇帝、貴族、百官直至下層小民都沉迷於賭博,《唐律疏義》的禁賭法規成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