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單元 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
考試要點[考試大綱]
一、執業醫師法
①第一章:總則;②第二章:考試和注冊;③第三章:執業規則;④第四章:考核和培訓;⑤第五章:法律責任。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章:執業。
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①第一章:總則;②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③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④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⑤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⑥第六章:法則;⑦第七章:附則。
四、母嬰保健法
①第一章:總則;②第二章:婚前保健;③第三章:孕產期保健;④第四章:技術鑒定;⑤第五章:行政管理;⑥第六章:法律責任。
重點、難點
一、執業醫師法、
執業醫師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自1999年5月1日起實施。是衛生法律部門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1.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本法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貢獻的醫師,給與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年的;
(二)取得訣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並專科學曆,在運砵、細送、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曆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李專業孥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甩期滿二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溝輕粕辦法由國務院芏生行政部門另行製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製度。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瞼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並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I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中辦理注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注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未經醫師淩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甘:丞本:」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曰內書麵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尚人民法院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