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際診斷標準,這類兒童必須有注意力渙散、衝動任性、活動過多三個特征。
1.注意力渙散(至少具備下列3項)
(1)做事情往往有始無終。
(2)上課常常不聽講。
(3)注意力容易隨境轉移。
(4)很難集中思想做功課和從事其他需要長時間集中注意的事情。
(5)很難堅持做某一種遊戲或玩耍。
2.衝動任性(至少具備下列一項)
(1)往往想到什麼就做什麼。
(2)過於頻繁地從一種活動轉移到另一種活動。
(3)不能有條不紊地做事情。
(4)需要他人予以督促照料。
(5)常在教室裏突然大聲叫喊。
(6)在遊戲或集體活動中不能耐心地等待輪換。
3.活動過多(至少具備下列兩項)
(1)坐立不安。
(2)經常奔跑。
(3)難以待在教室座位上。
(4)躺在床上還常常扭動翻身。
(5)終日忙忙碌碌,沒完沒了。
(6)7歲以前開始出現多動現象。
(7)至少持續6個月以上。
在應用上述診斷標準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允許的活動場合,如下課、放學後,不管孩子的活動多麼厲害,也無診斷意義;隻有在不該活動的場合,如上課時、做作業時,他仍約束不住自己,始終動個不停,才有診斷意義。
第二,隻有活動過度,而無注意力渙散,不能診斷為多動症。相反,若注意力渙散明顯,而無活動過度,才應考慮多動症的可能。在美國,從1979年起,根據多動症最為常見和突出的症狀是注意力集中困難,已把“多動症”改稱為“注意缺陷症”,並分為“注意缺陷伴多動”及“注意缺陷不伴多動”兩種,後者也就是“不伴多動的多動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