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②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③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④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建設單位相關的安全責任

1.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範圍以外場地的(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2.向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有關資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3.不得提出違法要求和隨意壓縮合同工期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設條件下,采取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以現行國家頒布的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使投資方與各參建單位均能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的工期。

4.合理工期要以工期定額為基礎,但不要求與工期定額完全一致,可以根據施工條件、技術水平等作適當調整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根據初步設計的圖紙、概算定額或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及其他有關文件,概略計算的擬建工程費用。建設單位在編製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並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的費用

5.不得要求購買、租賃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設備等

由於建設工程的投資、投資效益以及工程質量後果等都是由建設單位承擔或最終承擔,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的各個環節都非常關心,包括對材料設備的采購、租賃等,建設單位或多或少都要對施工單位產生影響。這就要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包括采用哪種供貨方式等。無論施工單位在購買、租賃還是使用有關安全生產的材料設備時,建設單位都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手段對施工單位施加影響,提出不符合安全施工條件的要求。

6.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的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資料,一般包括:工程中標通知書,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現場總平麵布置圖,臨時設施規劃方案和已搭建情況,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搭設(設置)計劃、施工進度計劃、安全措施費用計劃,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措施)。擬進人施工現場使用的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外用電梯)的型號、數量,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建設單位安全監督人員名冊、工程監理單位人員名冊,以及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7.依法實施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①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②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③拆除施工組織方案;④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8.建設單位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建沒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製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③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