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一節中畫出的圖表,作者是敘述信息的發出者,是整個敘述行為的總出發點。但是作者恰恰是文學研究中最不可捉摸的一環,與一般看法相反,作者是最不穩定的因素:莎士比亞、施耐庵、曹雪芹都隻留下一個名字,“蘭陵笑笑生”之類留下一個外號。對於中國古代白話小說來說,某些作品,例如《水滸傳》,幾乎是曆代改寫編輯者的集體創作。像歐洲《亞瑟王傳奇》那樣疊加的故事集合,我們隻能從歸屬於他們名下的作品來了解他們。即使是曆史有詳細記載的作者,甚至當代的、生活在我們中間的作者,也很難說我們對作者的了解已經如此完善,可以拿這種了解作為研究作品的可靠出發點。任何一個人的意識活動本來就很難了解清楚,況且我們也難以決定作者意識與他的某一部作品的關係:此時之心並非彼時之心,寫下的心也不一定是作者的真心,他可能作偽,他更可能不了解自己,他自己聲明的“創作意圖”也不能作為可靠依據,不然文學研究就可以簡化為資料收集整理和辨偽工作。文學史家,作者生平研究者,可以有權“知人論世”,談作者的全部人格意識。就敘述學分析而言,沒有必要袖手坐待文學史家完成研究再開始自己的工作。與具體作品的分析有關的,隻是作者意識的一小部分,即具體進入作品的那一部分。而要找出這一部分意識,從作者生平傳記入手顯然是舍近求遠,而且即使我們把作者一生都搞清楚,我們也無法確定他的意識的哪一部分被寫入了哪一部作品,我們依然得回到出發點:從具體作品中找作者的意識。
因此,與敘述分析有關的所謂作者,是從敘述中歸納、推斷出來的一個人格,這個人格代表了一係列社會文化形態、個人心理以及文學觀念的價值,敘述分析的作者就是這些道德的、習俗的、心理的、審美的價值與觀念之集合。整個作品就靠這個集合作為意識之源。
這個價值與觀念集合與文學史家所找出的作者思想意識(如果他們能找出的話)可能完全相合,可能部分相合,也可能完全不相合。不管如何,這個集合是實際參與寫作過程的作者的代理人——作者的“第二自我”,從某種意義上說,“第二自我”是作者通過作品的寫作創造出來的一種人格。
對於敘述學而言,隻有這個作者的“第二自我”才是真實的、可靠的、可觸及的、可批評的、可分析的人格。如果我們不是作者的朋友,我們作為讀者就隻與這個第二人格打交道。我們接觸到的隻是《紅樓夢》或《哈姆雷特》的文本中推定出來的作者人格,這些作者人格與曆史上真實的曹雪芹或莎士比亞是否相合,是文學史家工作的範圍。他們能搞得清這問題,當然更好。一時弄不清,我們也不能讓敘述分析中的作者位置虛位以待。的確文學史家至今沒有弄清這些作者是什麼樣的人物,並未阻擋我們研究這兩部書。
這個作者的第二人格,這個支持作品的價值集合,現代文學理論一般稱為“隱含作者”,因為他是從作品的內容和形式中推論歸納出來的。
隱含作者的概念對於現代文學批評來說至為重要。目前我國批評界的很多混亂的說法,有不少就起因於將作者與隱含作者相混淆,認為作品中的價值觀一定是作者思想意識的一部分。遊國恩的《中國文學史》論到王績的詩《過酒家》:“此日長昏飲,非關養性靈。眼看人盡醉,何忍獨為醒。”說王績“從莊子學來一套既憤世又混世的人生哲學”。我們至多隻能說這首詩的隱含作者有這樣的思想,“佯狂”是寫詩者經常采用的姿態。關於王績本人,我們所知極少,何必遽下斷語?
從隱含作者的概念可以得出一個乍一聽可能十分奇怪的結論:同一個作者可以寫出完全不同的隱含作者,因為他完全可以在不同的作品中使用完全不同的價值集合,有時是因為他思想變化了,有時卻可能是他戴上了不同的麵具而已。
諷喻詩和閑逸詩有兩個完全不同的白居易,久為我們所知,宋人寫的詩和詞經常判若兩人。《蝕》三部曲的隱含作者與《子夜》或《林家鋪子》的隱含作者很不同:前者熱烈而悲憤,後者冷靜而觀察犀利。韋恩·布斯曾舉英國作家亨利·菲爾丁(Henry Fielding)為例,他的三部主要作品有三個完全不同的隱含作者:《大偉人江奈生·懷爾德》的隱含作者“十分關心公共事務,擔心野心家掌握權力可能危害社會”;《阿密利亞》的隱含作者是個板起麵孔說教的道德家;而《約瑟夫·安德魯》的隱含作者卻是個玩世不恭的樂天派。
一個土豆做幾個菜,但不會做成西紅柿,這是費倫的妙言,他是布斯事業的繼承人。Kate Chopin的小說立場很不相同:《覺醒》提倡婦女解放;《一小時的故事》追求自由的女主人公反悔;《黛西蕾的嬰孩》黑人血統中有劣根性;《一件精美的瓷器》老黑人正直善良。
聶華苓的《桑青與桃紅》1977年香港版與1980年北京版差別很大,這兩個版本的隱含作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人格。
反過來說,多個作者參與同一敘述文本的寫作,也就成為一個隱含作者。一百二十回的《紅樓夢》的作者是兩個人,但作為一本書,隱含作者是一個人,不然《紅樓夢》不能作為一個敘述文本來讀。網絡接龍小說,隱含作者按敘述進程變化,“隨時聽取反應作調整”的西方電視劇也是如此。七十回《水滸》與一百二十回《水滸》隱含作者很不同,所以毛主席號召批判宋江的投降主義,這是因為“一部敘述”的範圍變化。
當然,我們不能把隱含作者與作者完全分離,形成隱含作者人格的價值集合是由作者提供的,如果作者在寫作時不是故作姿態或弄假作偽(例如奉命作文),那麼隱含作者就是作者人格的一部分。美國敘述學家恰特曼認為:“沒有理由去要求……真實的康拉德對《間諜》或《在西方眼光下》的推定作者的反動態度負責,也沒有理由要求但丁對《神曲》隱含作者的天主教思想負責。”這個說法就未免過分了,當然他們要負責。我們隻是不能把《在西方眼光下》的隱含作者看作康拉德的全部人格,從而認為這本小說背後的價值集合就是康拉德完整的世界觀。
作品當然是作家所寫,作家寫出作品是無法閉眼否定的事。引入隱含作者的概念,這個問題就倒過來了:作品寫成,隱含作者才誕生,他不可能脫離作品而存在。布朗肖說:“不是靈感把秘密賜給一個預先存在的詩人,而是把存在賜給一個尚未存在的人,因此我們說:詩創造詩人。”他談的隻可能是隱含作者,實際作者先於作品存在,隱含作者人格是作品賦予作家的人格,是他所有作品各個隱含作者的集合。
例如誰是喬治·艾略特?真實作者還是隱含作者?布斯用兩個例子說明隱含作者的力量:
Marian Evans寫小說為出版順利用了George Eliot之名,這個名字應當屬於隱含作者。但是一旦成名,她已經無法恢複自己的原名,因為讀者與出版商已經把她當作男人。因此, George Eliot是文學史上的真實作者。因此我們可以看到這樣一個似乎不合理的推演順序:生理作家→作品→隱含作者→作家人格。也就是說,文學史上的作家,是他的作品的隱含作者人格之集合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