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這一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包含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處罰種類法定,處罰程序法定等三方麵內容);以事實為依據原則;錯罰相當原則;處罰公開、公正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保障當事人權利原則(要求限製警察權力以及賦予相對人聽證、申辯、申請複議、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的權利等);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以完善調解製度和強製性教育措施為保障)等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