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其特征表現為: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組織、迫使、誘騙的行為。這裏的組織,是指行為人通過糾集、控製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或者以雇傭、招募等手段使仍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立即實施暴力或其他有損身心健康的行為,如凍餓、罰跪等相要挾,逼迫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誘騙,是指行為人利用不滿16周歲的人年幼無知的弱點或親屬等其他人身依附關係,或者利用殘疾人的自身弱點,以許願、誘惑、欺騙等手段使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按其要求表演恐怖、殘忍節目的行為。
第二,組織、脅迫、誘騙的對象是不滿16周歲的人或殘疾人。不滿16周歲的人,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屬於未成年人的範圍。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他們的健康成長直接關係到祖國的發展和建設,黨和國家曆來重視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堅決同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脅迫與誘騙,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殘疾人是一個特困群體,由於殘疾影響他們與外界交往,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往往處於不利地位,其正常作用的發揮受到影響,而且其受教育程度低,就業機會少。對殘疾人的保護關係到國家發展、社會穩定和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這是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對侵害殘疾人人身權利的行為要予以嚴懲。根據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指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組織、迫使、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深入群眾,努力創作和表演思想性、藝術性統一,具有強烈吸引力、感染力,為廣大群眾歡迎的優秀節目。國家禁止舉辦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或者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徠觀眾的演出活動。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恐怖表演,是指營造凶殺、暴力等恐怖氣氛的表演項目,如碎屍萬段、刀劈活人、大卸人體組織等。殘忍表演,是指對人體進行殘酷折磨,以營造殘忍氣氛的表演節目,如腳踩女孩、人吃活蛇、蛇鑽七竅、油錘貫頂、釘板打石、汽車過人、鐵釘刺鼻等。這些表演項目嚴重摧殘了不滿16周歲的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影響了他們的正常發育。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組織、迫使、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某些農村地區由於長久以來的傳統,一直保持著農村的趕集會活動,這可謂是農村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集會時,熱鬧非凡。與會期間,會有一些大棚歌舞之類的文藝表演,有些組織者為了吸引觀眾謀取利益,組織不滿16周歲的人或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這種行為完全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組織、迫使、誘騙未成年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構成:第一,行為人實施了組織、迫使、誘騙的行為。第二,組織、脅迫、誘騙的對象是不滿16周歲的人或殘疾人。第三,組織、迫使、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組織、迫使、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