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潑婦罵街”,應如何處罰?(1 / 1)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然侮辱他人行為的特征有以下四個方麵:一是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不容侵犯。人格尊嚴是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名譽是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活動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二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這裏所說的侮辱,是指公然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的方法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暴力以外的其他方法。三是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這裏的公然,是指當眾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四是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明確的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的。如果不是隻針對特定的人,而是一般的謾罵等,不屬於這裏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本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區別僅僅在於程度上的不同。同樣是侮辱行為,隻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例如,侮辱他人致使被侮辱人自殺、自殘、神經錯亂等,否則僅構成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村民鄭某與馬某兩家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馬某之妻楊某,經常在街道指桑罵槐地辱罵鄭某一家,給鄭家人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壓力。對此行為應如何看待?

此種行為在農村生活中非常普遍。針對此行為我們應如何看待呢?事實上因生活矛盾,當眾公然侮辱、謾罵他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一是行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二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三是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四是侮辱他人的行為是明確的針對某特定的人實施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