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集體、公民所有的財物,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一哄而上,乘亂或者趁機搶走公司財物。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則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泄憤報複,有的是出於眼紅嫉妒,有的是出於占便宜的心理,等等。
第二,參加哄搶的人數較多。少則幾個人、十幾個人,多則上百人、上千人。
第三,行為人實施了采取哄鬧、滋擾或者其他手段,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一行為具有公然性,哄搶者並不刻意掩飾、隱瞞其哄搶行為,而是公開實施,造成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無法阻止、無力阻止而亂拿亂搶的狀態,如趁交通擁擠、秩序混亂、自然災害等發生之際進行哄搶,這種行為一旦發生,多難以立即製止,已給國家、集體、個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本違法行為與刑法中的聚眾哄搶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數額較大以及其他嚴重情節。數額較大才能構成聚眾哄搶罪。一般以五百元為數額較大的標準,如果哄搶的對象是林木,則按照五立方米作為數額較大。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參加哄搶人數較多,哄搶較為重要的物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哄搶次數較多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案例介紹與分析
李莊地處火車路邊上,此條火車路經常會有拉煤炭的火車經過,距此村500米處,有一個火車道口,來往的火車到此處要停大約10分鍾時間。村民李某糾集數十名村民乘火車停下來的10分鍾時間,爬上火車,哄搶煤炭。此行為應如何處理?
此行為已經構成聚眾哄搶的違法行為。近年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案件時有發生,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哄搶國家、集體所有的煤炭、林木、倉儲、運輸的貨物、物資、鐵路器材等情況,對這種行為予以處罰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