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剛學會開車並取得了駕駛執照,一天見鄰居家門口停了一輛未鎖的轎車,即將車偷偷開走,三小時後安全返回,他的這種行為應受處罰嗎?
偷開他人機動車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一般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指瞞著車主偷拿鑰匙去實施偷開的行為;第二種是撬開他人機動車門或趁車門未鎖實施偷開的行為。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使偷開人有合法的駕駛執照,也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偷開他人機動車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小李偷開他人車輛,雖然安全返回,未造成任何事故,但還是構成了違法行為,應受處罰。法律要禁止這種行為是因為它不僅給公民的合法財產造成了威脅和損害,也給社會治安管理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壞。
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行為不是以盜竊為目的,偷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過車癮、好奇或者出於其他用途等,其最終還是想將車歸還原主。還有,偷開他人機動車輛,必須對他人車輛沒有造成毀壞或者沒有造成其他事故,否則,就可能觸犯了刑法。
為區分罪與非罪,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3月頒布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為練習開車、遊樂為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了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可以說,《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將現實中偷開機動車的違法犯罪行為規定的較為詳細,給予我們一個清晰而全麵的行為參照規範。
案例中,小李偷開機動車輛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應給予處罰,但由於其未造成車輛損壞和其他嚴重後果,且偷開時間較短,可以在處罰的法定幅度內從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