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村民甲的母親在鎮醫院治療時不幸身亡(1 / 1)

村民甲的母親在鎮醫院治療時不幸身亡,甲與醫院在賠償問題上達不成協議,遂將屍體停放在醫院門口進行鬧事,妨礙醫院的正常醫療活動,此行為違法嗎?

在現實生活中,時常出現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雙方爭鬥等人為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對抗心理往往較為強烈,常因為對經濟賠償不滿意、對事實認定不統一、對法院等司法機關的判決決定不服等原因而爆發衝突。一些行為人不是采取正確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出於憑意氣辦事甚至以製造事端為目的,故意將屍體停放在公共場所、單位門前或者他人家中,不達個人目的誓不罷休,嚴重影響了工作生活秩序,所以法律必須對行為人的這種不理性的做法給予製裁。

村民甲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對其應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這裏的“情節嚴重”,一般指停放屍體造成了惡劣影響,或者停放時間比較長的情況。應當注意的是,為了有利於解決社會矛盾,應避免草率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首先應當耐心勸阻,多做行為人的思想工作,幫助當事人解決實際問題,隻有確實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且不聽勸阻的,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