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狗經常溜到門外恐嚇鄰居(1 / 1)

付某家養一“狼青”大狗,由於看管不嚴,狗經常溜到門外恐嚇鄰居,並出現過咬傷路人的事情,這種情況應該怎樣處理?

在農村,飼養動物的現象比較普遍,一是有些動物是農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的生產生活離不開,如牛、馬、驢、狗等;二是有些動物的經濟效益好,飼養一些有利於提高經濟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質量,如豬、羊、雞等。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有些人未能管理好自己家的動物,在日常生活中出現了動物糟蹋莊稼、莊園,破壞他人財物,甚至出現動物傷人等擾民現象,引起了一些糾紛和矛盾。為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和公共秩序,對飼養動物的問題應當有所規範。有些政府部門為此作了一些專門規定。如1980年衛生部、農業部、對外貿易部、全國供銷合作社共同頒布了《家犬管理條例》。條例規定:所有養犬者應對犬注射狂犬疫苗,並在犬身做統一標記,犬如傷人,追究犬主。犬主應付被咬傷者的全部醫療費用及造成的一切損失。如違反本條例,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許多地方也製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如2003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對養犬的日常管理、收費管理、預防疾病管理、工商登記管理等工作進行了詳細規定。這些條例,在特定的行業和區域還是有效適用的。為進一步規範飼養動物的行為,保證家養動物和他人能夠和諧相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對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傷害他人的行為做出了規定:“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這裏所說的“動物”,不是狹義的家養小寵物,如狗、貓等,而是廣義上的所有能夠人工飼養的動物,如馬、牛、豬、羊等牲畜,雞、鴨等家禽以及貓、鳥等各種飛禽走獸等。“飼養”,既包括動物養殖場裏圈養的動物,也包括公民自家飼養的動物。在所飼養的動物中,目前,群眾反映最強烈的是飼養狗、鴿子和鳥等動物幹擾他人生活的情況。“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主要是指違反圈養或飼養的規定,給他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一定影響。如在夜深人靜或午休時,狗的狂吠聲,使他人無法得到正常休息;飼養者在遛狗時,不親自牽引或者不給狗約束繩子或鏈子,讓狗隨意嗅他人的身體或追逐他人甚至咬人,這些行為都給環境衛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了不便。“警告後不改正”,是指由於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警告後,仍然沒有改正的情況。“放任動物恐嚇他人”,是指對自己飼養的動物向他人吠叫、襲擊等使人驚嚇的動作放任不管的行為。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是指飼養動物或者牽領動物的人,故意用聲音、語言、眼神或者動作暗示或者指使動物對他人進行攻擊的行為。這種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報複他人,故意使用動物傷害他人;一種是出於好奇取樂。不管動機如何,隻要傷害了他人,就構成了驅使動物傷害他人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行為,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的情節作出不同的處罰決定。對於傷害他人身體構成傷害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案例中付某飼養的狼狗首先幹擾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應處以警告;狗經常溜出門外恐嚇他人,說明其看管不嚴,有一種故意放任的心理,應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狗造成路人傷害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付某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醫療費、誤工費等,但其並無故意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因此不用承擔治安管理處罰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