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案件在執法程序上有什麼特別要求?(1 / 1)

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案件,除了遵循《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程序和處罰規定外,還必須對行為人進行強製性病檢查。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厲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有關規定》,這是法定的羈束性規定,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必須依法貫徹實施。強製檢查性病針對的賣淫嫖娼行為,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發生了性關係;二是雙方尚未實施賣淫嫖娼行為,但已就嫖娼行為談好了條件,並在準備實施時,被公安機關查獲。法律這樣嚴格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權益。

公安機關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往往會忽略這一程序性義務,這一方麵造成公安機關行政行為違法的後果,另一方麵使賣淫嫖娼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銜接不緊,形不成打擊這一醜陋現象的合力。因為根據檢查結果,可進一步調查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否存在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然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情節,再依法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了故意傳播性病罪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