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媒妁之言(1 / 2)

在婚姻締結過程中,媒妁牽線是必不可少的。即使雙方父母已經當麵談妥,或者指腹婚、繈褓婚,也還必須在形式上由媒妁說合一下。

媒妁的形成應當追溯到上古的高?祀典。傳說女媧化育了人類以後,親自為媒,安排婚姻,“以其載媒,是以後世有國,是祀為皋?之神”(《路史·後紀》)。皋?又作高禖。祀高?是上古的一種隆重的祈求子嗣的大祭活動。聞一多先生曾指出,這種祀典確乎十足的代表著那以生殖機能為宗教的原始時代的一種禮俗,是生殖願望的寄托。後世在高?神廟中樹立高?石,將這種生殖願望進行了物化表達。

在母係社會向父係社會轉變過程中,兩性關係尚處於亞群婚階段,男女婚媾相當自由,相當直接,因而生育崇拜的表達是抽象的。當對偶婚成為穩定的形式後,生殖的可能建立到男女結合的基礎上,因而能夠撮合男女,成就婚姻就顯得十分重要了。正是在這一現實需要下,抽象的富於宗教色彩的高?便讓位於具體的極端世俗化的媒妁了。

媒親的習俗最早在《詩經》中就有所反映。《衛風·氓》中有“匪我衍期,子無良媒”句,《齊風·南山》中有“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句。另外,《周禮·地官》專立“媒氏”一門。《禮記·曲禮》中進一步闡述其社會作用:“男女非有行媒,不相問名。”(《戰國策·燕策》中亦有強調:“處女無媒,老且不嫁。”《孟子·滕文公下》中說得更明了:“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這些足以說明媒妁這一職業自周代產生後即在聘娶習俗中占有了極其重要的地位,“媒合”成為婚姻能否成立,能否被家庭和社會承認的一個不可或缺的要素。

媒人有官媒和私媒之別。官媒是由地方官府設置的,所反映的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和需要。《周禮·地官·媒氏》所說的“掌萬民之判”的就是官媒。《管子·入國篇》中“凡國皆有掌媒”,《三國誌》中“為設媒官,始知嫁娶”,都是關於官媒的記載。另外像晉武帝時代所規定的“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其“長吏”也具有官媒的性質。

唐代以前,“媒妁之言”隻是禮製的要求,唐代以後則進一步納入法律條款。《唐律·戶婚》就明確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在婚姻不符合法規的情況下,媒人也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直到清律都規定凡違律嫁娶,皆要究及媒人。實行以法治媒以後,官媒自然顯得非常尷尬。因而,自唐代以後,正式的官媒鮮見於史籍。

私媒,雅稱“冰人”、“月老”,俗稱“媒漢”、“媒婆”。私媒也是自周代就產生了,最初是由一些女巫男癚充當。後世或由善於言辭者,或由兒孫滿堂者擔任,男女皆可。但實際上,婦女較之男子更加注意家庭問題,性格更加周到細膩,擔任媒妁的也遠遠多於男子,所以後世民間往往以“媒婆”代稱媒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