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的困境(1 / 2)

我國近代製度變遷的模式是變法型的,關於“變法”的含義,字典上的解釋是:“指曆史上當政者對國家的法令製度做自上而下的重大變革”,蘇力老師認為:“我在本文中此稱這種強調政府運用強製力規製經濟和社會的法製建設模式為變法模式。”自清末以降,中國一直采用變法(政府自上而下移植國外法律製度並運用強製力推行)的方式來進行社會變革,並且相當一部分人一直認為:隻有變法,中國才有出路,中國的法製才能走向現代化。往往忽視了對本土的製度的研究,現在我們反思當初的想法,發現已經不適宜了。原因是我們想要的法製,恰恰必須從我們自己的民族傳統中萃取,否則,移植來的西洋的法製在中國永遠隻會是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從目前的情況來分析,法治的中國化將是一個複雜而艱難的過程。

(一)中國政治傳統與西洋法製的水土不服

迄今為止,關於源於西方並經資本主義將其現實化的法製,馬克斯·韋伯的理論依然是不可動搖的。韋伯在對資本主義做了馬克思式的整體解剖後指出:“現代資本主義的事業主要基於製度,並以這樣的一個法律和行政製度為前提,即這一製度的運作,至少原則上,可以通過其確定的一般原則而加以理性的預測,就像對機器運作的預測那樣。”對於這種重視原則和形式,不專注於個案實質結果,並可以從形式上預測和推理出結果的法律製度,韋伯稱之為“形式理性”的法,它是與傳統社會實質理性的法相對應的。這種西洋法治的“形式化”特征,意指法律作為一套規則的自主性,即其有別於道德、宗教和政治規範,同時也指法製由擁有專業法律知識而非行政、政治或道德等知識技能的專業人才來進行獨立的操作;這種法製的“理性”特征,意為其普遍地及平等地適用於許多可歸於同一概念的實施狀況;這種法製還具有“邏輯化”的特征,指法律的規則是由理性思維有意識地構建而成的。韋伯的理論在昂格爾那裏有了更加詳細的闡述,他將西方法製的“自主性”理解為四個方麵:實體自治性、製度自主性、方法自主性和職業自主性。西方學者對法治的內涵和精髓有眾多總結和提煉,最主要的是:法律至上,權力製衡,司法獨立和人權保障等。西方知識分子和政治家的努力使法治成了一種普遍的政治實踐和意識形態,並將其理念像一種新宗教一樣傳播到了東方。

然而,中國的法律和社會畢竟是與西方截然不同的體係,從1949年以來,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中國在製度方麵最大的特色就是政法傳統,這種傳統以毛澤東思想為指導,但也與儒家傳統不無淵源,這種傳統將法律與政治高度統一,視法律為實現政治的目的和社會治理的工具,法律往往在“權力之下”和為了權力而用,法律的製定與實施在很大程度上依附於政治和權力。這種承受和輝煌於毛澤東時代的法律傳統在20世紀70年代全能主義國家解體之後受到了來自不斷萌生的市民社會力量的衝擊和稀釋。“但是,法律並沒有從政治權力的母體中擺脫出來,並沒有從根本上擺脫法律的治理化傾向,反而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部分,使法律的治理化以法律化的麵目呈現出來,從而加深了這種治理的效果。”信訪製度的演化過程就是中國法律政治化的代表,製度被作為一種權力裝置,規則是社會治理的精致工具。通過信訪,黨政權力對社會生活滲透和對法律運作的幹預公開化和日常化,而隨著《信訪條例》程序性規定的不斷精細,權力運作的合法化程度一度再次被提高。在這種傳統之下,西洋的法治顯得陌生和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