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製度的沿革(1 / 1)

(一)計劃經濟體製下的城市房屋拆遷立法

新中國的城市房屋拆遷起始於20世紀50年代,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城市房屋拆遷主要靠計劃和行政命令。當時由於經濟發展狀況決定,城市土地資源不是十分緊缺,沒有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因而拆遷量比較小。這一時期的立法內容較簡單,大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計劃經濟體製的痕跡很明顯。而且由於當時的投資主體完全是國家,拆遷行為的發生也往往是由於征用土地引起的,所以對於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都是放在土地征用的規定中。

(二)過渡時期的城市房屋拆遷立法

1991年,我國第一部係統規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行政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出台。其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體製、審批權限和程序、補償安置原則、法律責任等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對於規範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使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走上法製化的軌道。此外,國務院還製定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文物保護實施細則》等行政法規,都含有調整拆遷各方麵法律關係的規範。各省、市、自治區也基本上依國務院的拆遷行政法規製定了自己的拆遷辦法或細則。

(三)市場經濟體製下的城市房屋拆遷立法

從1998年7月1日起,我國實行住宅商品化,標誌著我國正式告別運行了幾十年的實物型福利分房製度。拆遷糾紛從最初的拆遷戶家庭成員內部分配問題逐漸演變為拆遷戶和開發商、拆遷戶和政府的矛盾,“民心工程”逐漸演變為“擾民工程”。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為與隨後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土地管理法》(1998年)、《合同法》(1999年)、《行政複議法》(1999年)等法律法規相銜接,2001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了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並於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著重強調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明確了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但隨著城市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人們對私有財產維權意識的增強,因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矛盾和衝突愈演愈烈,特別是湖南“嘉禾事件”經媒體曝光後,國務院辦公廳於2004年6月6日下發了《關於控製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嚴格控製房屋拆遷麵積,凡拆遷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地區,一律停止拆遷,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

(四)《物權法》的拆遷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這條明確作出關於征收和拆遷補償的規定,但法律當中並未明確征收的主體,且隻是將原來的拆遷安置管理條例當中的內容作以歸納,沒有新的突破,對於敏感的“公共利益”、“拆遷補償”隻是原則性規定。不知這部新法的頒布是否會為我們解決拆遷問題提供幫助,我們拭目以待。